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任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基層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六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野生動物的獵捕、運輸、經營及其產品加工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野生動物保護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八條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條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活和繁殖的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采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進行破壞性開發,設置破壞或者汙染環境的設施,傾倒有毒廢棄物和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以及進行其他形式的破壞活動。對造成環境破壞的,要依法懲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饑餓、被困、走失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報告,禁止傷害或者隨意處置。第十三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正常來源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包括調查、沒收、撿拾、不按規定飼養、傷害、流浪等)的處理如下:
(a)活體被恢復到其原始或合適的自然環境中;
(二)出售或利用屍體或其產品,應向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處理;
(三)作為辦案證據的活體野生動物、屍體或者其產品,應當妥善保管和保存。案件結案後,辦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送交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第三章獵捕管理第十四條下列區域禁止獵捕或者進行有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
(壹)自然保護區:玉樹隆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青海湖自然保護區、循化夢達自然保護區和新建自然保護區;
(2)野生動物保護區:互助北山國家森林公園、尖紮縣坎布拉國家森林公園、黃南州麥秀林區、龍羊峽庫區、祁連縣祁連林區、門源縣仙米林區、烏蘭縣西裏溝林區、天峻縣蘇裏鄉、茫崖行政區嘎斯鄉、格爾木市烏圖梅仁鄉、唐古拉山鄉、瑪多縣紮陵湖、鄂陵湖。
州、縣人民政府可以在野生動物相對集中的地區建立保護區和禁獵區,並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在非禁獵區,狩獵季節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未經批準,在禁獵期內不得進行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第十六條因特殊需要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取得特許獵捕證:
(壹)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須報林業部批準,由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發;
(二)獵捕、殺害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東地區行政公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向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獵捕證。第十七條持有特許獵捕證或者生豬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獵捕,並接受獵捕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