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執行文書的規定,運用強制力,迫使民事義務人完成義務,以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持有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定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往往是勝訴的原告,或者是提起反訴勝訴的被告。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當執行程序結束時,整個訴訟程序也就結束了。
1強制法是公法。
民事執行程序是典型的權力程序,雖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的私權,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誌和處分權。比如,當事人可以主動達成和解協議,協商變更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執行申請。但在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爭議和程序爭議的判決,還是各種執行措施的具體實施,都體現了國家強制力和強烈的公權力色彩。因此,實施法無疑是公法。
2.強制法是壹般法。
根據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壹般法是指適用於法律關系的壹般主體的法律,平時壹個國家所管轄的壹切地區的法律,對壹個國家範圍內的普通人和事物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或針對特定事件或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強制法是我國普遍適用於人和事的強制性法律規範,因此屬於壹般法。
3.執行法是壹部非訴訟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程序,主要是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變更或者消滅在審判階段確定的私權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理論中,關於民事執行程序的性質壹直存在爭議,即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訴訟程序理論認為,執行程序是實現私權的程序,其目的是維護法律並確保其效力,其程序結構也是法院為對方當事人的參與而設置的,壹直是民事訴訟的壹部分。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需要通過對抗和辯論來解決。強制執行程序處理的是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以實現債權的事項,因此強制執行法是壹部非訴訟程序法。
執行法的功能:
1.規格函數
強制執行的規範功能首先是指導強制執行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債務人和潛在當事人的行為,指導他們根據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決定如何作為或不作為。強制執行的規範功能還表現在強制行為的實施對他人今後類似行為的積極影響。強制應該是強制的規範功能的壹個非常典型的方面。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其履行義務,以防止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
2.保證功能
強制執行的獨特意義在於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履行義務,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有效實現生效法律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執行是國家公權救濟公民私權的最後壹道坎。如果義務人仍然拒絕履行已經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國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強制執行,以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得到落實。同時,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應保護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其次,通過強制執行,最終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糾紛,同時通過對特定當事人和特定案件的強制執行,預防其他潛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而達到預防和解決社會糾紛的目的,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3.威懾功能
說到威懾這個詞,大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是刑罰的威懾功能,是指壹個人因為害怕刑罰而不敢實施犯罪行為。懲罰的威懾功能實際上是恐懼的功能,所以對未來懲罰的恐懼構成了威懾的基本機制。在現代法制社會,法律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個人或行為都是對法律尊嚴的極大蔑視和挑戰。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不能最終實現,不僅會損害權利人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動搖整個社會法律體系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通過強制執行迫使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最終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是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最好維護,也是強制執行法威懾功能的明確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