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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企業新進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麽企業什麽時候會訂立勞動合同呢?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企業應何時訂立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被錄用後壹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單位最遲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其行為不違法。
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這是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
2.勞動合同至少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合同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當符合合同成立的壹般要求。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勞動合同應該簽幾年?
勞動合同期限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協商簽訂任何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對試用期的約定應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該條規定,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並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6.《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保存合同文本兩年的義務。
第二,企業可以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如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標準等。,根據單位管理需要,且變更手續不全的。工人經常擔心自己還得在單位工作。如果他們不服從,就很難繼續在單位工作,選擇接受。那麽,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根據該條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且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員工不同意變更,那麽用人單位就無權隨意變更。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單位安排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那麽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中,如果能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有利。至於法律要求企業什麽時候訂立勞動合同,通過上面的回答,相信大家到現在都知道了。企業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