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準則規範了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以及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和計量原則。
定義
2.這些標準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1)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
(二)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意義
3.企業在確認、計量和披露中期財務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項目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判斷項目的重要性時,應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是以預期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此外,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中期會計計量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估計。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與了解企業中期期末財務狀況、中期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4.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會計報表附註。
5.按照本準則第四條要求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壹年度的會計報表保持壹致。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如當年新實施的會計準則)對當年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格式和內容編制中期會計報表,同時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要求對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較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6.如果企業在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制了合並會計報表,企業還應編制中期期末合並會計報表;如果企業在最近壹期財務報告中也包括母公司的會計報表,還應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母公司的會計報表。如果企業上壹年度財務報告既包括合並會計報表,又包括母公司會計報表,但在報告中期,企業處置了所有納入上壹年度合並會計報表編制範圍的子公司,企業只需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但本準則第七條要求的上壹年度比較會計報表應當包括合並會計報表,但上壹年度可比中期財務報告未提供合並會計報表的除外。
7.在中期財務報告中,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比較會計報表:
(1)本期末資產負債表和上年末資產負債表;
(2)本中期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期末利潤表和上年度可比期間利潤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間利潤表指上年度利潤表和上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期末利潤表);
(3)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去年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企業在中期對會計報表項目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會計報表的要求,對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項目的相關金額進行重分類,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項目重分類的原因和內容。企業不能對比較會計報表中的相關金額進行重分類的,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不能重分類的原因。
8.中期會計報表附註應當以“年初至本期期末”為基礎進行編制,重點披露自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來發生的、有助於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動的重要事項或交易。同時,與了解該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事項或交易也應在中期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中期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1)中期會計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以前年度會計報表壹致的說明。如有會計政策變更,應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影響;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影響;無法確定沖擊次數的,應當說明原因;
(3)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5)具有控制關系的關聯企業的變化;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的變更;
(7)具有特殊性質或金額異常的會計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債務證券和權益證券的發行、回購和償還;
(九)向企業所有者分配利潤(包括中期實施的利潤分配和擬分配或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潤總額和每股股利;
(10)事業部和地區事業部的事業部收入和事業部利潤(虧損);
(11)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動;
(13)企業合並重組、購買或處置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且具有相同控制關系或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終止業務等企業結構變化的說明;
(14)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項,如重大長期資產轉讓及出售、重大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收購、重大研發支出、重大非貨幣性交易、重大債務重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及減值損失轉回等。
企業在提供本條第(5)項和第(10)項中的關聯交易、分部收入和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還應提供本中期(或本期末)和本年初至本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本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期末的可比數據。
年度會計報表中的披露
9.同壹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告披露的會計估計在最近壹期發生重大變更,且企業未單獨披露最近壹期中期財務報告的,企業應當在其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確認和測量
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壹致的會計政策
10.企業中期會計報表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壹致的會計政策。如果會計政策在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變更,且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將在本年度會計報表中采用,中期會計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按照本準則第15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11.企業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影響其年度業績的計量。因此,中期會計計量應以年初至本期末為基礎。會計年度中前期會計報表項目的會計估計在後期中期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會計估計金額應當在後期中期會計報表中反映,但前期中期財務報告中已經反映的金額不予調整。同時,企業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或者第九條的要求進行披露。
季節性、周期性或意外收入
12.對於季節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除允許在會計年度末預測或遞延的以外,企業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得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測或遞延。
財政年度的不均衡費用
13.除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遞延的費用外,企業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在中期會計報表中不予預提或遞延。
會計估計的應用
14.企業在中期進行會計計量時,應當確保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可靠的,所有與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財務信息都能得到適當披露。同時,中期財務報告中的計量與年度財務報告壹樣,應基於合理的估計。但是,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壹般需要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多的會計估計。
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15.企業中期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和會計差錯更正》處理,並按照本準則第八條(1)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披露。其中,在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能夠合理確定的情況下,除國家規定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外,企業應當對以前年度比較會計報表的最期初留存收益和該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進行追溯調整;同時,涉及本會計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前中期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的,也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如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和可比會計報表期間是壹致采用的壹樣。
內聚法
16.對於首次按照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企業,如果企業以前年度(包括可比中期和本年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可比期間)未編制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則在企業首次采用本準則當年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中,可以不提供以前年度可比中期的會計報表;企業以前年度已編制可比中期會計報表的,應當在企業首次采用本準則當年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會計報表,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會計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本準則不壹致的,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從按照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第二年起,應當提供本準則規定的所有可比中期會計報表。企業按照本準則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需要提供以前年度比較數字的,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補充條款
17.本標準於200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