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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抵押證券。證券是記錄和代表某些權利的法律文件。根據證券上權利的發生與證券之間關系的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種。

3.票據是貨幣證券和債務證券。就其所承認的權利的經濟內容不同,可分為兩種:壹種是以要錢為內容的金錢證券;另壹種是以請求給付為內容的有價證券。票據是以壹定的金額為基礎的,支付“票據金額”是發行票據的唯壹目的,所以票據是貨幣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是債務證券,所以它們應該是可流通的。

5.票據是沒有原因的證券。票據的成立是基於壹定的原因,但票據權利的成立不是基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果關系的成立和基礎。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是獨立的。只要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可用,就可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說,持票人有權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而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付款人不用問持票人為什麽拿到票據。只要票據在形式上可用,如果背書是連續的,他就必須無條件付款。

6.賬單是文怡證券。可轉讓票據上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票據上記錄的文字確定,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的其他事項的影響。在匯票上簽名的人,應當按照簽名時的匯票意思對匯票負責,不得以匯票以外的證據改變或者補充其意思。

7.票據是重要的證券。法案必須按照法定形式制定才有效。各類票據除采用書面形式外,還必須標明其種類,並嚴格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記載出票人姓名、票據金額、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日期、地點、簽名等應當記載的事項。不符合這些法定形式的票據無效。此外,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付款、追索等行為,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相應地,票據的重要性使其有別於壹般債權憑證的任意記載,即不可流通證券。

8.票據是所有權證券。以票據權利的形式,持票人必須實際占有票據。如果票據被盜、毀損、遺失或被質押,就無法向付款人主張權利。因此,票據債權必須以票據的占有為基礎。

9.票據是有價證券。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債務人提示匯票。債務人只有在審查票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必要的形式後,才能根據票據的字面意思履行付款義務。

10.票據是返回的證券。票據的占有性和暗示性決定了票據必須是返還證券,即債權人的票據權利實現後,票據必須返還給債務人。

法案的作用:

1,交換函數

交換功能意味著票據是壹個很好的交換工具,而不是異地運送現金。特別是在匯票出現以後,體現了票據的交換功能。匯票匯款通常是指匯款人將款項支付給銀行,銀行作為出票人將簽發的匯票寄出或寄給匯款人送到異地,持票人持匯票在國外銀行兌現或辦理轉賬。

2.支付功能

在匯票和本票作為交換工具的功能形成後,票據在交易中代替現金形成了支付功能。

3.結算功能

在經濟交往中,當雙方都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時,可以用票據來抵償債務,更加簡單、快捷、安全。

4.循環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轉讓票據,但只要票據符合要求,就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交付或轉讓票據權利。背書轉讓時,背書人對匯票的付款承擔連帶責任。背書越多,擔保人越多,所以票據越可靠。

5.信用函數

這是票據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的周期性和季節性決定了商業信用的必然性。在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通過壹定的載體來體現。這就是法案的起因。而且由於票據法規定了對票據債務人抗辯的各種限制和對票據債權人的嚴格保護,票據成為了壹種可靠的信用工具。

6.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指票據到期時,權利人可以向銀行貼現,以獲得資金。貼現也包括貼現和再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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