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國家判決中的法律分析
1.普通法國家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是由法院采取逐案推理的方式,反復考慮案件的性質和合理性,按照歸納法逐步發展起來的。判決是法律的來源,也就是判例法。從思維對象來看,追求案例思維是壹種對權利義務關系的思考。“普通法律師的特色理論、思想和技術背後有壹個重要的心態。這種心態就是:習慣於具體而非抽象地觀察事物,相信經驗而非抽象概念;最好是根據經驗,根據每個案件中正義的要求,從壹個案件謹慎地進行到下壹個案件,而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尋求幫助的壹般概念;我不指望從已經大體公式化的命題中說出我面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1】高度概括技能需要高素質的法官,也能產生高素質的法官。這反映在普通法體系的法官遴選上。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多從有壹定年限的律師中選拔,大多是大學教授和政府公務員。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大多五六十歲,學識淵博,名聲顯赫,而且是終身制。他們的判決融合了自己的學識、人格和對法律的執著,沒有被其他當事人的力量所困。他們摒棄官方語言的刻板和流暢,盡力以優美優雅的風格闡述自己獨特的觀點。因此,具有強烈審美魅力和深刻法律兼容性的判決書不斷呈現在世人面前,使人們領略到五彩繽紛的法律判決書之美,並予以高度關註。所以在英美法等國家,就出現了“國家可以壹年無君,但不能壹日無君”的景觀。在這種法律氛圍中,法官特別註重事實信息和經驗知識的積累,深入研究各種解決方案的可能性和後果,能夠認真充分地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以促進法律制度的發展。在其判斷中,法理分析是最重要的內容。
2.大陸法系國家
大陸法系國家都是成文法國家,但由於文化背景和傳統不同,判決各有特點。比如在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書的內容、結構、風格,都是法國法律思維特殊類型的極端體現。從字面上看,法國法院的每個判決都由壹個句子組成。所有的判決理由都可以在這句以“鑒於……”開頭的壹系列句子中找到,而判決書中沒有壹段是具體描述案件事實的。判決書通常措辭簡潔,用詞簡練,表達清晰,推理簡潔。當然,這離不開法國的司法制度。但這種僵化的模式讓判決書變成了壹本空洞的禮書,越來越受到詬病。他們建議判決應放棄以“鑒於……”形式開頭的刻板制作模式,主張法官在判決書中闡述自己的論點,說明自己做出判決的理由,不應隱瞞任何相關考慮。[2]當然,司法制度不會變,審判風格也不會變。
德國,18世紀,理性法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成為許多改革運動的精神動力。理性法學派以嚴謹、邏輯嚴密的數學演繹方法著稱。19年底,法律實證主義盛行,有兩個基本信念:法律沒有漏洞,即壹切法律問題都可以按照現行法律通過邏輯推理解決,法院不能超越法律,這使得判決拘泥於條文,強調邏輯推理。到本世紀初,利益法學派興起,極力主張判決應致力於確定法律程序中固有的價值判斷,衡量所涉及的各種利益。二戰後,在“盟國”的幹預下,他們試圖建立壹個法治國家體系。壹方面,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德國的傳統特色,邏輯嚴密,論述詳盡;另壹方面,大膽創新創造了許多重要制度,影響了現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效仿。中國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判決也有德國味道。
第二,在我國判決書中加入法律分析的必要性和意義。
有壹句法律諺語:法律是“理”與“力”的結合,有“理”無“力”是道德;沒有理智的力量是強權政治。判決反映的是國家意誌,體現的是社會觀念,所以既要有“理”,也要有“力”。“理”就是法律分析,“力”就是法律規定。“理”與“力”的結合——判決。什麽是法理學?法理學是從法律的基本精神中推導出來的法律的壹般原理。[3]《德國民法典》初稿名為“法律精神所得原則”;意大利民法被稱為“法律的壹般原則”;奧地利民法被稱為“自然法律原則”;日本民法叫連貫。所謂秩序,是指與法律(包括習慣法)相協調的法律命題。[4]
現代法治,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受人民監督並對人民負責。公開原則是所有機構活動的基本原則。就法院審判而言,公開包括案由公開、審判公開(法定不公開除外)、判決理由公開、適用法律公開和判決結果公開。英國大法官阿克頓勛爵曾經說過,“秘密會腐蝕人,司法機關也是如此。任何經不起討論和宣傳的東西都是不合適的。”[5]在專制時代,強權即真理,判決本身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怎麽才能公開?在法治時代,法院必須通過以下流程來裁判案件:首先,裁判事實。即根據證據可信原則和程序法認定事實。第二,價值判斷。在事實判斷的基礎上,依據正義與理性即法理進行法律分析,得出分析結論。在此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對所適用的法律進行解釋,以求合理。第三,法律判斷。即在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的基礎上,尋找建立在法理基礎上的、適合事實判斷的法律規定。第四,判決。以上判斷的必然產物。法庭審判是圍繞上述四個層面展開的,這也應該在判決書中有所體現。偶爾,由於東方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中國的判決只對審判進行程序性公開,而不對判決理由進行實質性公開。久而久之,沒有價值判斷的非理性法律判斷使人產生困惑和厭惡,這可能演變為對“惡法”(公民視之為惡法)的抗拒和反抗。這個非法值是可取的。
現代社會,科技革命日新月異,人們無暇顧及每壹個法律條文。相反,他關註身邊的每壹個判決,渴望知道判決中包含的法理。這種強烈的欲望與判決書呆板的面孔形成了極大的反差:很少有人仔細品味或討論判決書,轉而只看事實陳述和判決結果。很難達到普法宣傳法治的目的。這種無視判決中法律條文(法律適用)的現實,難道不是在呼喚判決中的法律分析嗎?
筆者之所以主張判決書中要有法律分析,是基於以下考慮:壹是可以增加判決書的說服力,提高判決書的質量。法學是壹門科學,每壹部法律都有科學依據,那就是法理學。無論哪個國家,都不可能制定諸如“由於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間的表示行為難以確定其真實與否,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因缺乏有效要件而無效。”而思想則是以簡潔嚴密的方式直接表達出來,其思想是留給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來解釋的。這促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真研究法理學,采取謹慎務實的態度,正確地發現法律。相應地,判決有很多法律依據,有助於提高判決的說服力,保證高質量的判決。
第二,可以促進法律進步,有利於民主法治建設。在實踐中,由於法律法規的交叉甚至沖突,司法解釋的不壹致,以及這個法律與解釋的差異,如果不能對判決進行理性的分析,人們就很難知道法官是如何做出這樣的判決的。勝利者有壹種幸運感;敗訴方難以服眾,甚至斷定對方有背景或者賄賂了法官。由於分析不合理,判決沒有理性效力,當事人對是否上訴無所適從。外界沒有辦法監督庭審。如果有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決定自己的成敗(申訴),是否可以,當然也可以不上訴。對於這樣的判決,壹定要心服口服,主動履行。基於此,減輕訴訟負擔,提高法院審判效率成為現實。如果對壹項判決的法律分析有異議,這將是壹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必將引起學者和實務界的廣泛關註和熱烈討論,其結果將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和新制度的創造,從而推動法理學的發展和法律的進步。所以,關註、討論、認同法律分析的過程,就是民主法治發展的過程。例如,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近年來廣泛邀請學術界對壹些有爭議的新案件進行討論,審理了壹些在全國有影響的典型案件。其實效果很明顯,可以推廣之風。
第三,有利於增加法官的人格魅力,造就有中國之名的法官。在傳統的三點壹式判決(陳述事實、引用法律、判決結果)中,法官的個人判斷風格被機械的程序所掩蓋。很難體現判決的質量和審判的水平。法官高尚的人格價值並不為世人所認識和認可。久而久之,法官勢必患上不求上進、敷衍了事等“大鍋飯”病。筆者有多年的司法實踐,深有感觸。比如某中級法院的二審民事判決書,近2000字的判決書中有29處錯別字和不知道其含義的文字。檢察建議發出時,卷內判決書被撕掉,附上新打印的判決書!法學本科的法官還是這樣,其他法官想都不敢想。也許這只是壹個特例。司法公正源於法官的正義人格。如果判決書中有法律分析,法官的個人知識、觀點和方法就會充分地躍然紙上(判決書),為眾人所知。壹方面會增加法官的責任感和進取精神,提高競爭意識,促使法官虛心學習,在學術上不斷進步;我工作勤奮。我在每壹個案件中都聽取雙方的意見,認定事實,尋找法律的淵源,讓我處理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可以顯示法官獨特的辦案風格,即“在形式上,判決書的結構和措辭;就內容而言,是判決的理由,尤其是立法材料、學者意見的考慮、法律之外因素的考慮以及推理論證的過程。.....”[6]另壹方面,我們可以建立壹個公正、公平、理性的法官獨立人格的典範。這正是我們的社會迫切需要和需要建立卻又缺乏的。如果判決書中有法律分析,通過判決書,可以凸顯著名法官深邃的法律思想、崇高的職業精神和廣闊的人格魅力,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所景仰,為社會所肯定和倡導。因此,這種高尚的法官獨立人格的價值是社會的寶貴財富,是法治繁榮的顯著標誌,也是公眾的幸福。但是,這種獨立人格價值的創造是基於:第壹,法官公平、正義和獨立人格的培養。客觀上建立保證法官獨立性的物質基礎,支付與其職業成本相稱的薪酬(高於其他職業成本,所以高薪)。加強法官職業教育,建立嚴格的資格審查,讓法官有提高自身素質的緊迫感和自覺性。法官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沒有公正獨立的人格,就無法在法官階層生存。第二,整個司法制度的科學定位。我國經歷了艱難的法治進程,縣級政府傳統的行政司法風格有時會體現在壹些黨政領導身上。理順黨與司法的關系是實現法官獨立人格價值的關鍵。從理論上講,尚未或尚未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當事人的意誌不能影響司法行為。“在黨代會上,不能制定法律。”黨的政策或領導的講話、要求,不能作為法院辦案的“政策”或“現實”依據。[7]黨對法治的領導要體現在立法領導和工作監督上。也就是說,黨的意誌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法律,然後全國人民才能模範地領導和遵守法律。否則,“嚴格執法”就演變成了“根據形勢需要執法”。[8]人民群眾,尤其是人大代表,對當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極為不滿,就說明了這壹點。黨決不能給法官和檢察官以思想上的組織和領導,決不能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中忽視或違反法律。該黨應通過該黨在NPC的黨員代表提出質詢或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