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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內容

法律主觀性: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當地政府對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這項制度是在農村貧困人口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壹項規範化的社會救助制度。農村低保標準及對象範圍: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並公布執行。農村低保標準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患病、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農村低保管理:農村低保管理嚴格規範,結合農村實際,采取簡便易行的方法。包括:(1)申請、審核、批準;(2)民主公示;(三)資金撥付;(4)動態管理。關於建立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於2007年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和社會救助力度,農村貧困人口大幅減少。但仍有壹部分貧困人口沒有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幫助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脫貧致富。黨的十六大以來,壹些地區按照中央的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全面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奠定了良好基礎。建立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壹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紮實推進。2.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穩定、永久、有效地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按屬地管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對象範圍。同時,要完善制度,明確程序,規範操作,簡化方法,確保公開、公平、公正。要實行動態管理,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要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等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和生活補貼措施相銜接,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扶持、社會互助和個人自力更生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三。合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對象範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農村低保標準應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患病、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第四,規範農村低保管理。農村低保管理既要嚴格規範,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采取簡便易行的方法。(1)申請、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壹般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接受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提出初步意見,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核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批意見。在計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獲得的優撫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教育、見義勇為等獎勵補助壹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2)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調查核實,嚴肅處理。(3)資金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次發放。要加快實施國庫集中支付,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將低保資金支付到低保賬戶。(4)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按程序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貼水平的變化應及時向社會公示。五、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在地方壹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根據保障對象人數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合理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不及物動詞加強領導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壹項重要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協調,抓好落實。要精心設計系統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修訂的規劃應報民政部和財政部備案。已經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進壹步完善制度,規範運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緊建章立制,在今年內建立並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喻戶曉。加強協調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扶貧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銜接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後,仍應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貧或返貧。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並定期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國務院報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和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過程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和人力資源,合理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切實加強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的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和服務質量。國務院,2007年7月11日

法律客觀性:

為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9月2日1997發布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針對以下三類人群: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決定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居民;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制定的標準應與其他社會保障標準相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中,第壹類保障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全額發放,其原享受的生活保障待遇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的,按照原救助標準發放;其他保障對象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的其他人員,其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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