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如何解決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此,只要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的各個環節存在違法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吊銷宅基地使用許可證或者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審批。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利用土地建房,侵害集體或相鄰方利益,引起糾紛的。如果能夠證實村民未經批準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建房手續建房,侵害了相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交通等,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民事判決,限期清除障礙、拆除違法建築,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如違法建築的買賣、確權等,應當註意只能判決建築材料的權屬,不宜明確違法建築的權屬。二、宅基地外集體學車引發的糾紛案。村民爭奪宅基地外的集體學習所,目的是為了多占土地,擴大墻院,堆放雜物。對於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通知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決定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將此案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占用者退出土地,清除障礙。法院應當將案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因當事人爭奪閑置土地而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三。建房戶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村民根據自身利益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還應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壹方或雙方已建房屋的,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可責令其變更宅基地登記。4.因土地使用影響相鄰當事人利益而產生的糾紛,因宅基地使用不當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壹規劃線上,蓋後房屋宅基地的地基墊層高於先建房屋宅基地,導致雨水、生活用水流向鄰居宅基地,或蓋後房屋及設施影響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的。或在不適當的地方修建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或切斷自然水流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合法理性的精神妥善處理,確實對相鄰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五、未經* * *使用者同意,部分* * *用人單位擅自使用* * *使用的宅基地。對於壹處宅基地,兩個以上村民可以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 * *可以由* * *人共同使用。對於* * *使用的宅基地,未經* * *同意,部分* * *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查明壹方在建房,另壹方明知未提出異議,可以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責令占用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他人合建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各自的房屋份額,將產權決定給宅基地使用權人。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壹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而引起的案件,對於宅基地界址未經確權和統壹規劃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申請當地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決定的,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處理。統壹規劃確認後的宅基地,如有邊界爭議,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個方向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是否與實際相符。宅基地使用權以第四處為基礎確定,但第四處實際發生移動的除外;爭議壹方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壹方不相符或者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壹方使用。由上可知,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包括宅基地糾紛和非宅基地糾紛。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具體情況不同,解決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具體方法也會有所不同。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