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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以下是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各類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是指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資質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見附件1),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受檢測機構委托,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築構配件進行工程結構安全和功能性項目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的檢測活動。

第四條檢測機構不得隸屬於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檢測項目相關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與其有其他利益關系。

第五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具體實施。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其監督管理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檢測機構資質和人員

第六條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根據承擔的檢測業務分為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專項檢測資質和綜合檢測資質。

1.見證取樣檢測的業務範圍擴大到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工程建築材料、試塊、試件、零部件等與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項目。

2.專項檢查的業務範圍包括: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檢查、建築主體結構工程檢查、建築鋼結構工程檢查、建築幕墻工程檢查及其他專項檢查。其他專項檢測業務範圍包括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檢測(含建築門窗檢測、建築設備安裝檢測)、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市政工程材料檢測、建築工程可靠性鑒定(危房鑒定)、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地特種設備檢測等六大專業類別。

3.綜合檢測業務範圍:建築工程材料檢測(見證取樣)、建築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建築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築幕墻工程檢測、建築室內環境檢測、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檢測、建築節能工程檢測等七項專項檢測資質業務範圍。

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建築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築幕墻工程檢測、建築工地特種設備檢測、建築工程可靠性鑒定、建築智能化系統的綜合檢測機構和專項檢測機構可以跨地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具體範圍以資質證書核定的專業類別檢測項目為準。

5.取得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和建築鋼結構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可以申請建築工程可靠性鑒定專項檢測資質。

第七條建設工程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專項檢測機構和綜合檢測機構應當符合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分類及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設立企業試驗室,承擔見證檢測項目以外的建築工程材料常規檢測業務。

企業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其設置條件應參照實施細則中的建築材料檢測標準執行。僅對企業承包的項目(產品)的非見證檢測項目和驗收標準中所列的檢測項目出具檢測報告,企業實驗室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企業實驗室不得對外承接檢測業務或向社會出具檢測報告。

建築施工企業沒有試驗室的,應當委托具有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和專項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細則附件1檢測項目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檢測合同。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的實驗室是企業取得資質的必要條件和企業質量控制的核心,企業的實驗室不得承擔社會檢測業務。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實驗室的基本條件應當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寧發[2011]142號)的規定。

第九條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由自治區住建廳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單位組織培訓考核,取得《寧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壹頒發,檢測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重新審核備案。

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具有土木工程或者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取得本專業中級職稱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檢測工作不少於5年。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取得本專業中級職稱5年以上,並從事本專業檢測工作不少於8年。

檢測人員應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掌握本專業檢測技術,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

測試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

檢測機構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檢測機構。

第十條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紀律,保證檢測數據的科學、公正、準確,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1)職業道德:

1.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出具“科學、公正、準確”的檢測數據。

2.認真執行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檢查中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3、努力學習檢測技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4.不接受被檢查單位的任何禮金。

5.不要泄露被測試項目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項。

6.不得為受檢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築材料供應商、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

(2)專業操守和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府法規、規章和措施。

2、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檢測。

3、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4、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5.嚴禁相互討價還價、惡性競爭、弄虛作假、偽造報告。

6.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檢測業務。

7.不要在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承包商或供應商兼職。

第十壹條檢測人員應當參加檢測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培訓和學習,每年不少於20學時,並作為繼續教育的基礎。

各檢測機構應制定有效措施,保證檢測人員的相關知識及時更新,不斷提高檢測業務水平。

檢測人員離開原檢測機構時,應收回其崗位資格證書,並移交給原發證部門。調入其他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檢測人員在其檢測機構任職兩年以上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檢查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資格證書;

1,違反檢驗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擅自修改原始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2、因檢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的;

3.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在申請資質前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各區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按照資質標準對企業檢測場所和人員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資質申請,並給予警告,壹年內不得申請資質。

第十六條檢測機構可以申請見證取樣檢測或者專項檢測的資質,但應當分別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要求。

申請綜合檢測資質,應當符合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分類及標準》的有關規定,具備建築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建築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築幕墻工程檢測、建築室內環境檢測、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檢測、建築節能工程檢測等七個專業類別的資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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