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奶農,是指飼養奶牛的組織和個人,包括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散養戶。
本條例所稱奶站,是指為奶農提供機械化擠奶服務或者在指定地點收購生鮮牛奶的場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奶業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輕工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奶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奶農、奶站和乳制品加工企業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建立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合作關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制定奶業發展規劃,優化奶業區域布局,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二章奶牛養殖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奶牛養殖規模化、標準化建設,推廣科學養殖技術,提高原料奶質量,統籌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改善奶牛養殖條件。第八條奶牛養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獨立的飼養場所或者圍欄;
(二)相應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衛生防疫條件;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養殖、衛生防疫、檢疫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奶牛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建立奶牛養殖系譜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良種奶牛的系譜登記和生產性能測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畜牧技術推廣部門和奶業協會對改良奶牛進行系譜登記和生產性能測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奶牛良種繁育和推廣體系建設,制定並實施奶牛科學改良計劃,引導奶農采用優良品種,提高奶牛遺傳質量和生產水平。第十壹條奶牛養殖應當使用合格的冷凍精液和胚胎。未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冷凍精液和胚胎經營。第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奶牛進行免疫,並對奶牛疫情進行動態監測。
奶牛飼養者發現奶牛患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第十三條動物防疫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轄區內的種畜、奶牛進行疫情檢疫調查;經檢疫符合健康條件的奶牛,由檢疫機構出具奶牛健康證明;檢疫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條經動物防疫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確診為結核病或者布魯氏菌病的陽性病牛,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監督奶農撲殺、銷毀陽性結核病或者布魯氏菌病病牛,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第十五條銷售奶牛,銷售者應當出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從國外和區外引進的奶牛,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觀察,經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禁止從疫區引進奶牛。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牛養殖無公害產地認證,推進綜合示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確保牛奶質量安全。
鼓勵奶農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建奶牛養殖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引導和支持奶農參加奶牛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保險的奶農給予壹定的保費補貼。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奶源基地奶牛標準化飼養、疫病防控、飼草種植、青貯飼草(料)貯藏、加工利用等先進實用設備和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支持,加強對奶農的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