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指導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環境保護、林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培訓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技術工作。第六條蘇木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是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具體承擔本轄區動物防疫和動物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在嘎查村設立動物防疫室,聘請村級動物防疫員承擔動物防疫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和能力。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並根據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盟行政公署、設區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自治區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盟行政公署、設區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和免疫效果進行監測,並將監測信息逐級上報,報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規劃,對易感動物和相關人群進行傳染病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采取防治措施。第十三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合作組織和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設施和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做好動物防疫和免疫、消毒、隔離、無害化處理、采樣、疫情檢驗、報告和免疫記錄工作。
在農村牧區飼養動物的個人,應當配合嘎查村級動物防疫員做好動物免疫、采樣、疫情檢查和報告工作,做好動物保護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
養犬人應當采取免疫、驅蟲、排泄物處理等疾病預防措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評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制定整改措施,要求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重新免疫或者彌補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