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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河岸生態用地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河岸生態用地保護和管理,發展水美經濟,加快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福建省河流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流兩岸生態用地的保護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河岸生態用地,是指根據河流生態空間控制的需要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邊界標準,在河流岸線以外(河道管理範圍以外)劃定壹定範圍的保護區。

本規定所稱主要河流是指閩江、建溪河、富屯溪河、沙溪河、重陽河、麻陽溪河、松溪河、金溪河、南浦溪河和七星溪河。具體起止點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河岸生態用地屬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或列入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耕地、林地、濕地。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岸生態用地保護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將河岸生態用地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岸生態用地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部門重大事項協商等機制,協調解決河岸生態用地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鼓勵河岸生態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促進河岸生態保護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市、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岸生態用地保護的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水利、生態環境、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岸生態用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岸生態用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全面實行河長制,市、縣、鄉河長統籌責任河道和河段沿岸生態用地的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開展沿岸生態用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協調、督促和處理。

建立巡查機制,跟蹤檢查河長制執行情況和河長履行情況。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破壞沿河生態用地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實和處理舉報。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岸生態用地保護。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資源、城鄉規劃、交通、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壹、根據河流生態空間管制的需要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邊界標準,按照生態優先、保障所有、加強控制、劃全所有的原則,在河流岸線外劃定寬度不小於50米的區域作為河岸生態保護範圍;其他河段應當在河道岸線外側劃定寬度不小於100米的區域作為河岸生態用地保護範圍。第七條市、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河岸生態用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河岸生態用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河道規劃、內河航道與港口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促進多規合壹。其內容包括邊界範圍、功能分類、保護目標、保護管理措施等。

經批準的河岸生態用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實施。第八條河岸生態用地範圍內的土地、水體、植被、礦產、古樹名木、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應當受到保護。

自然資源、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河岸生態區內的保護對象進行調查並登記。第九條河岸生態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和水務、排水、排汙等公共* * *管網、管廊、管溝無關的設施;

(二)擅自調整水系,或者填堵、縮小現有河道支流、湖泊的;

(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鉆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破壞植物保護區;

(五)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

(六)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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