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明代三大法務部的機構是什麽,職能是什麽?

明代三大法務部的機構是什麽,職能是什麽?

法治是壹個王朝維持穩定社會秩序的基礎,所以封建王朝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治。封建王朝早期的司法制度並不完善,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個朝代都在吸收前朝經驗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到了明朝,司法體系已經完善。三大法系是明代司法體系的核心和主體結構。

刑罰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隋唐。隋帝國建立後,隋朝在漢魏官職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建立了“三省六部制”。此時的三省六部制度還不完善,隋朝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完善。直到唐代,三省六部制度才趨於完備。

三省六部制度形成之初,刑部的地位壹直比較低。顧名思義,刑部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判決,而不是審理案件。同時,刑部沒有處決高官的權力,這些權利集中在門下省和大理寺手中。但大理寺審理的案件仍需提交刑部審核,這也是早期刑部的意義所在。

到了明朝,刑部的職能進壹步加強,主要負責審理案件。同時,由於明太祖急於恢復社會秩序,采取“重法重刑”的原則,明初刑部的地位居高不下。對此,《明史·列傳》中曾有相關記載:

事實上,早期的刑罰還有其他特殊功能,即“立法”。元帝國滅亡後,明太祖自然不可能復制和挪用元朝的最高規則,必須制定壹部屬於新王朝的獨特法典。因此,早期的刑罰也被賦予了重要的立法功能。

當然,刑部的基本職能自然是審理案件,掌管監獄。相比之下,即使在明朝刑部權力較弱的時候(洪武時明太祖因為權力分配問題削弱了刑部權力),其地位仍然高於隋朝。但壹般情況下,法務部不足以擁有“終審”權,督察院的作用也就顯現出來了。

都察院這壹機構形成較晚,明初才開始出現。但與都察院功能相同的機構已經出現了,那就是上壹代的禦史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成立時,明太祖曾在舊制基礎上設立過禦史臺,但洪武十三年改為都察院。

和禦史臺壹樣,都察院的職責主要是糾察官員。只要官員違反大明法,都察院都可以彈劾中央。同時,都察院還有十三個監察建議,負責監察官員中是否存在枉法、貪汙受賄的情況。《史明知止誌館》還記載了其他十三項監察禦史的職責:

同時,都察院還有另外壹個職能,就是參與案件的審理。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都察院直接參與了案件的審理,但“都察院”審理的對象並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都察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也就是說,都察院只負責監督刑罰是否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審理案件。

基於此,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在某些情況下,都察院的地位和權力是在刑部之上的。其實也是真的。都察院的長官和六部長官雖然統稱為“七臣”,但他們的地位在六部之上,這也是明成祖為了使都察院更好地行使監察職能而特別賦予的權力。

最後是大理寺。大理寺和刑部的職能差不多,就是審理案件;但是,它們的功能有壹些不同。壹般情況下,刑部審理完壹個案件後,要交給大理寺進壹步審查。如果說都察院是審查刑部的審判過程,那麽大理寺就是負責審查刑部審查後的結果。關於這壹點,在史明《知止縣誌》中有過相關記載:

大理寺的設立體現了明代司法制度中的慎刑原則。而且,即使大理寺在審查階段給出統壹意見,死刑等重刑也必須提交皇帝最終裁決。從這壹點也可以看出,明朝朝廷對生命的尊重態度較之前的封建王朝有了部分改善。

同時,慎刑原則也體現了明朝廷保持司法隊伍和風氣純潔的態度。即使有人想通過賄賂刑部來幫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大理寺也就成了第二道保險。這樣,就會大大減少違法作亂者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

三法司制度是明代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明太祖在明初制定相關制度時,就已經吸取了前代遺留下來的歷史經驗,把維護司法制度的純潔性作為防止貪贓枉法現象的重要前提。事實上,這是真的。如果司法系統的各級機構也參與腐敗活動,其他行政機構甚至公民社會將變得更加腐敗。

但問題是,隨著這種特殊機構的出現,明成祖自己設定的司法結構被他破壞了。由於其特殊職能,皇家衛隊的行動往往超越常規司法系統。這也造成了明初司法體系混亂,不利於明成祖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

到了明朝末年,三法司制度已經不能發揮以前的作用了。由於明成祖賦予三司司法的權力過大,導致明末司法系統壹直介入政治,甚至參與黨派之爭,已經違背了明初明成祖的初心。

參考資料:

1明史傳

2“史明知止官方”

  • 上一篇:民航安全常識
  • 下一篇:清華大學2022年錄取分數線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