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事法律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行為

(1)只要行為是事實行為,就是最廣義的事實行為;

廣義的事實行為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3)廣義的事實行為中的法律行為是狹義的事實行為;

(4)狹義的事實行為可分為最狹義的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直接稱為事實行為。

事實上,要想明確事實行為的內涵,就必須做出壹些選擇。如果不進行必要的限制,所謂的事實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是無法確定的,也就沒有意義了。上述觀點過於寬泛,有的甚至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而我們只需要壹個詞來概括除法律行為以外的人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由於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表意行為,我們可以根據法律後果是否與表意人的內容有關,將民事行為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前者是民事法律行為(上面引用的舒先生的觀點也是壹種證明),後者是事實行為或事實行為,因為其法律效果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屬於法律直接賦予壹種事實情形以法律後果。

因此,事實行為應當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應而存在。在界定了什麽是民事法律行為之後,其他不以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法律後果的行為,都可以視為事實行為。1、民事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基本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這壹定義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但未能闡明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意思表示,被學者批評有重大缺陷。同時,《民法通則》創設了“民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以避免使用“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說法,因為大家都認為這種說法有邏輯錯誤。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即民事表意行為。這實際上是用“民事行為”代替了傳統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而縮小了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外延。正是這種變化,引起了多年來學術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爭議。因此,未來的立法應追根溯源,樹立科學的民事法律行為觀,杜絕不必要的爭議。

事實上,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是在“標準”或“典型”的意義上,它只能在正常情況下完全適用,而不能適用於所有情況。其實任何定義都是這樣的。只有找到壹個參考點(或穩態)才能定義,而這個參考點往往是概率最高的情況。如果符合這種情況,就是正常(正常狀態),否則屬於異常情況(異常狀態)。在我看來,所謂“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等不合邏輯的說法,都是機械套用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結果。壹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是法律做出的評價,與界定的基準密切相關。只有符合基準情形的,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其效力是不完整的。無論是可撤銷、可變更、效力未定還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些都不違反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不存在邏輯矛盾。同時,這些情況並不是壹種穩定的狀態,最終會成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根本就不是。所以完全不存在邏輯矛盾,也不存在語言不當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抽象的理論,我們在給現實中的行為貼標簽時應該慎重。只有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特征的才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就不是,不存在歧義。可撤銷、可變更行為在法定期間內未被撤銷、變更的,是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行為在法定期間內未被追認的,為無效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在本質上是壹樣的,所以屬於事實行為。綜上所述,法律行為實際上是壹個過程,可以發展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轉化為事實行為。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的分類也應該受到限制,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標準時刻”不是行為作出的時間,而是行為的效力確定的時間(只有那時它才處於穩定狀態)。如果能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這種表意行為就是法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不管有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這樣,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分類就非常清楚了,不會有歧義,也不會有分類。

此外,在學術上,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還應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不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所決定的,而是在意思表示作出後依法發生的與意思表示有關的其他民事法律後果。準法律行為可以說是介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壹種情形,但就其最終的法律效果而言,壹般可以歸為法律行為。

至於合法(或適當)與非法(或違法)行為的區分,由於采用了另壹種分類標準,與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分沒有必然聯系。法律不僅規範合法(或適當)的行為,也限制非法(或違法)的行為。即使是合法行為,也可能有非法(或違法)目的,法律不會袖手旁觀,非法(或違法)行為也會產生法律後果。因此,合法(或適當)與否並不能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2.民事事實行為與人為事件

在法律效力上,事實行為和人為事件都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壹種行為,後者是這種行為的結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人無意誌而實施的“行為”和造成人為事故的行為,都可以算作事實行為,結果壹般是外人為的人為事件。這是從不同角度作出的區分,反映了事實行為與人為事件的關系,也說明任何分類都是相對的,只有有限的意義。此外,人為事件壹般具有規模大的特點,如罷工、戰爭等。同時,人為事件並不局限於事實行為的結果(比如人的失蹤不能視為失蹤人的事實行為)。所以事實行為和人為事件的區分也要具體分析,沒有絕對的界限。

由於事實行為的範圍之廣及其特點,事實行為的體系只能散見於法律各處,與法律行為不同。從事實行為的法律後果來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違法行為、遺失物、埋藏物、發明、發現等。在壹定程度上都是事實行為。

  • 上一篇:2022年科普工作計劃
  • 下一篇:凝聚農村產業繁榮的新動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