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口譯
就1條款而言,重要的是要明白,但書規定,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這實際上排除了強制性行政規定,因為強制性行政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但不宜提高強制性規範的層級(如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將強制性規範限定為有效條款。原因,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朱慶余:《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評析》,發表於《法學家》第3期,2016。在比較法上,認為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有必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內容的可能性,使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在德國法中,類似於153條,1條的規定是134條。如果適用134條使法律行為無效,壹方面需要有禁止性法律,另壹方面違反禁止性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從第134條本身來看,不可能知道壹項法律規範是否包含禁止性規定,違反這壹規定是否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因為它必須根據每壹項法律條款的含義和目的來最終解釋和確定。可以看出,這裏的法律邏輯是,它違反了壹項強制性規範,如果允許它有效,就會違背強制性規定的目的,因此必須予以無效。我國司法實踐中並不認為因違反了強制有效性規定而無效。換句話說,德國法是結合規範目的和法律行為來綜合判斷法律行為的效力,而我國現行法律是先判斷某壹條款具有強制性,然後因為某壹法律行為違反而無效。
至於違反禁止性法律的後果,只有在本條款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法律行為才會因為違反禁止性規定而無效。這裏需要註意以下兩點:第壹,有些禁止性法律只是反對法律行為訂立時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並不想妨礙法律行為的效果。因此,違反這些禁令不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第二,其他禁止性規定禁止法律行為生效是因為其反對內容,即違反禁止此類內容的法律行為通常無效。但也有兩種例外:(1)如果禁止性法律只是反對法律行為中壹方當事人的行為,那麽考慮到無過錯方的利益,就需要審查該法律行為是應當無效還是應當生效。例如,壹份購買贓物的合同是通過欺詐手段訂立的。如果被判無效,似乎對善意的受騙者不利。(2)禁止性法律規定針對合同內容的,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無效,但為履行無效負擔行為而實施的處分是有效的,因為處分的價值是中性的,原則上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但有例外。如果禁止性法律規定既否定了負擔行為的內容,又否定了貨物的轉讓,那麽不僅負擔行為無效,處罰行為也無效。
從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負擔行為無效的角度來看,除負擔行為無效外,為訂立禁止性負擔行為而授予的委任代理權的行為也是無效的。
鑒於禁止性規定含義的局限性,雖然壹個法律行為並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形式要求,但所取得的法律效果是被禁止性規定所禁止的。為了實現禁止性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行為應當無效。這是典型的逃避行為。換句話說,無論規避采取什麽方式來達到法律禁止的目的,即使這種方式沒有違反禁止性,只要違反了目的,就無效。在這裏,這意味著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必須超越其字面意義,適用於根據法律所載價值觀應當適用的情況。比如法律規定不允許甲方購買經濟適用房,然後甲方指示符合條件的乙方購買並交給甲方..甲方雖未直接購買經濟適用房,但取得了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故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就第二款而言,吸收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內容,將“公序良俗”確定為判斷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
這裏需要掌握的是:
1.公序良俗是壹個需要填充價值的概念,要用普通人的價值觀來評判。根據德國司法實踐的發展,違反善良風俗的常見類型有:(1)目的是實施被普遍否定的行為;(2)過度約束的合同;(3)過度利用壟斷地位可能違背善良風俗;(四)為壹個債權人提供過度擔保,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五)違反婚姻家庭法律法規的;(6)牟取暴利(采用卑劣手段造成支付與待遇支付嚴重不對稱)。
2.無效前提需要違反良好習慣。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違反善良風俗的事實,但沒有必要認為自己違反了善良風俗;就合同而言,原則上需要雙方的行為都違反了善良風俗。否則,如果只有壹方違反了善良風俗,那麽合同無效對合法當事人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違反公序良俗體現在對方的行為中,那麽在特殊情況下,單方面違反習俗就足夠了。
3.判斷違反善良風俗的時間,需要區分法律行為的訂立時間與法律效力的發生時間是否壹致。如果壹致的話,以法律行為的訂立時間為準,所以即使後來善良風俗發生變化,也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但二者不壹致的,以效力發生的時間為準。畢竟違背善良風俗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卑劣的道德觀念,而是為了防止應該被否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實發生變化時,法律後果發生的時間同樣重要。比如,被繼承人為了報答與自己通奸的情人,在遺囑中把他作為唯壹繼承人。這顯然違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但如果兩人後來結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不能視為違反公序良俗。
就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效果而言,首先,法律行為無效,合同請求權不成立。就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只有負擔行為無效,不包括處罰行為;但如果違反善良風俗恰好存在於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中,則該處分無效。比如債務人為了擔保債權,將其所有的責任財產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很大的不利,是違反善良風俗的,應該無效。
第二,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受到低俗行為侵害且不能歸責的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是,我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德國民法典》第826條的規定,但《民法通則》第157條第二句規定“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因此,這裏的責任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兩種: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