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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李受單位委派,出訪某國。王聽說了這件事,就委托李去買壹種罕見的土產藥材。檢查回來後,李將價值1500元的藥品送到王家中。然而,王的兒子告訴李,他的父親不久前去世了。這種藥最初是用來治療他的。既然他的父親已經去世了,這種藥就不需要了。請李親自處理。李很生氣,認為不管王是不是活著,藥王的家人都應該接受。

[問題]

1.李行為的法律後果該由誰來承擔?(5分)

2.藥該不該由王家買?為什麽?(5分)

分析:

1.李某購買貴重藥材是受王某委托,其行為應為民事代理人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後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後,代理人因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由被代理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遺產承擔。這種情況下,王家應該出這個藥的錢。

2.【案例介紹】1987 65438+2月,胡所在單位決定送他去加拿大學習兩年。因錢不夠出國,他向朋友張某借了3萬元,並書面約定胡某出國前還清這筆錢。但胡直到7月27日出國1988才還錢。雖然張以前經常來看胡,但他並沒有提到錢的事。胡在國外也和張有過兩年的交往,但是錢的事他沒說。1990年8月,胡回國。1990 10張因為買房急需用錢,找到了胡。胡當即表示月底會把錢全部還清,並在原始書面證據上做了說明。165438+10月5日,張某再次來找胡要錢時,胡說他的壹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兩年,無法償還。張某極為氣憤,於次日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償還本息3萬元。

[問題]

1.王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已過?(3分)

2.胡的筆記在1990 10月末的書面證據上有什麽作用?(4分)

3.通過訴訟向胡討回欠款?為什麽?(3分)

分析:

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壹規定,民事權利壹般在兩年後不受法院保護,權利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本案中,胡某於1987 65438+2月向張某借款,直到1990 65438+10月,張某才第壹次向胡某要錢。與此同時,近三年過去了,胡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已經到期。所以,當時如果胡說不願意還錢,張某是無法通過訴訟要回自己的錢的。2.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3.張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法院可以支持,但不是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而是因為胡某作出了新的承諾。

3.[案例]鄭老漢在妻子去世後,獨自帶著獨子* *生活。最近因為兒子生病,急需治療,兩個人都下崗了,很著急。鄰居王很早就想買鄭老漢家傳下來的板橋字畫,但他買不到,因為鄭老漢不想賣。這壹次,王認為機會來了,於是找到鄭老漢,提出以5萬元的價格買下這幅實際價值20萬元的字畫。鄭老漢因為著急找不到買家,只好同意了這筆交易。交貨和付款由雙方完成。鄭老漢的兒子病逝後,鄭老漢非常傷心,心灰意冷,明確表示不追究王的責任。半個多月後,鄭老漢終於因為太想念兒子而去世。他的弟弟鄭,繼承了鄭老漢的遺誌。得知鄭老漢與王之間的買賣後,要求王補足價款或返還字畫。王不服,鄭訴至法院。

[問題]

1.鄭老漢與王的書畫生意成效如何?為什麽?(5分)

2.鄭是否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交易行為?為什麽?(5分)

分析意思表示的缺陷和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王在鄭老漢情急之時以1/4的價格購買字畫,給鄭老漢造成了重大損失,構成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本案中,王與鄭老漢訂立的合同並未損害國家利益,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合同可撤銷。

4.【案例】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簽訂合同,委托創作書法作品。雙方約定由趙將20副對聯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趙5000元。趙因不慎摔傷右臂,委托兒子代寫所有對聯,送到酒店,裝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很快裝裱店就覺得作品風格和趙的不壹樣,於是請專家鑒定,發現是別人的。

[問題]

1.趙燦委托他的兒子來代表他的創作?(5分)

2.趙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5分)

分析:

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親自代理”本案中,合同約定由趙創作所有對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必須由本人實施,不屬於代理行為。趙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包括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活動。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可以產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這些行為主要是個人行為、違法行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許代理的行為。

5.[案例]南某某是壹名中學生,年齡15。壹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南看到購物中心正在有獎銷售。他每消費20元,就可以得到壹張彩票。最高獎5000元,於是他買了壹瓶價值20元的洗發水,中了彩票。幾天後,開獎結果公布,南某某中了彩票的最高獎。南某某很高興,告訴了母親肖,母子倆立即去商場兌獎。肖把這5000元放在家裏的箱子裏。次日,南某某與肖某發生爭執。壹怒之下,南某某偷偷從櫃子裏拿出5000元,到商場購物冷靜。當他看到商場正在促銷鉆戒時,他花了4800元買了壹枚鉆戒。幾天後,肖某想買股票,用箱子裏的錢,卻發現箱子裏的錢不見了,於是質問南某,南某在追問下說出了實情。然而,南認為,錢是他的中獎,他有權決定他想買什麽。肖某認為南某還年輕,錢應該由自己和南某父親支配。於是馬上帶著南某去商場說,南某未經父母同意買了鉆戒,要求退貨。售貨員說鉆戒賣了不能退。

[問題]

1.南來買洗發水的行為有什麽法律效力?獎金歸誰所有?為什麽?(3分)

2.南購買鉆戒的法律效力如何?小可以要求退貨嗎?為什麽?(3分)

3.肖有權用這筆錢買股票嗎?請說明理由。(2分)

4.假設南某某沒有告訴肖某,直接去商場領獎。商場可以因為南某某是未成年人而拒絕領獎嗎?為什麽?(2分)

分析:

1.南購買洗發水的行為是與其年齡、智力和心理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因此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單獨獲得獎勵的權利,故獎金應歸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南某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以下兩類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壹是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二是接受獎勵、饋贈、報酬等純利益的民事行為。

2.南某某購買鉆戒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行為。肖某有權索要鉆戒。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該合同屬於法定代理人追認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絕認可,合同無效。南某以4800元購買鉆戒,屬於民事行為,標的數額較大。不適合他的年齡和智力,必須取得父母的同意或追認。因其母肖拒絕追認,該合同無效。由於合同無效,其母親肖有權要求返還鉆戒。

肖無權用這筆錢買股票。理由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肖購買股票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他無權用這筆錢購買股票。

4.商場不能以南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獎。《意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本案中,南某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洗發水中獎的行為屬於純粹的營利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他人不得主張其無效。因此,商場不能以南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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