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的總統制是如何建立的?

美國的總統制是如何建立的?

壹、《三權分立與制衡》1.1.787憲法的主要內容1.776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時,形成了壹個松散的州際聯盟,可以團結1.3個殖民地的人民在戰爭中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然而戰後,劣勢很快顯露出來:經濟。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齊聚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經過激烈的辯論,各州和代表不同利益的代表最終達成妥協,通過了美國憲法,延續至今。它習慣上被稱為美國憲法1787。1787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資產階級民主政體。這部憲法由壹個序言和七個正文組成。第1條,包括第10節,規定了美國國會的組成及其職能和權力。第二條共分四節,規定了總統的職權和產生辦法。第三條由三部分組成,規定了美國聯邦法院的組成和權力。第4條由四節組成,其主要內容是規定每個國家的權利。第五條主要規定了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第六條主要規定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是國家最高法律,所有州法官都必須遵守。第7條規定,《憲法》將在九個州批準後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壹個有統壹中央政府的聯邦,取代過去松散的邦聯。盡管各州仍保留相當大的自主權,但新憲法大大加強了聯邦政府的權力。1787憲法是壹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規定了美國的基本政治制度:①美國實行聯邦制,中央政府和各州分權,但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權力比邦聯時期大大加強。聯邦政府是唯壹的主權單位。②根據“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國家的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三個部門相互獨立。立法權歸國民議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三大權力部門相互牽制,保持平衡,防止任何壹個部門成為排他性的。(3)總統制制度已經確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州實行* * *共和制政府”,“美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國民議會和總統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總統不對國民議會負責。然而,1787年通過的憲法沒有提到人民的民主權利。1789年,通過資產階級民主人士的努力,國會對憲法進行了十次修改,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並建立了陪審團制度。2.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基於權力分立和平衡的原則。美國聯邦政府分為三個相對獨立的部門:行政、立法和司法。國會是美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州兩名議員,實行各州平等代表的原則。目前有100會員。當選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壹次,1/3,可以連任。這壹規定體現了“國家權利平等”的原則。眾議員人數根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直接選舉產生。每個州至少有65,438+0個成員,數量固定為435。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議會兩院議員長期連任極為普遍。成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壹般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等程序。第壹家醫院通過後,又送到另壹家醫院,依次走同樣的程序。議案由兩院通過,然後提交總統簽署;如果總統不否決,或者被否決但被兩院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就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有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憲權等。參議院和眾議院也有特殊的權力。比如,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以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都必須經過參議院的“協商和同意”;參議院還有權審理彈劾案,以及在特殊情況下改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法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情況下改選總統。國會的立法活動經常受到遊說團體的影響。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的支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為參議院當然議長。兩院有很多委員會,也有兩院議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大多數議會工作是在每個委員會中進行的。但規定現任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成為眾議員。根據美國憲法,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四年舉行1次。總統任期為四年。起初沒有規定連任次數,但1951生效的第22號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連任總統不得超過兩屆。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工作,所有行政機構對總統負責並受其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當選總統必須是在美國出生並在美國居住超過14年的公民。雖然宣戰權屬於國會,但總統經常越過國會宣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六個月後終止,但總統仍可再次宣布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署行政協議;經參議院同意,它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經參議院批準,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和違反國家法律除外)。總統雖然保持著強大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制約。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司法機關。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組成,1869根據國會的規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罷免。但年滿70周歲,工作10年或65周歲,工作15年的,可以自動提出退休。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擁有壹審權力。有權審查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有權發布審判令,審理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無論是壹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後來,聯邦法院逐漸擁有解釋所有法律和條約的權力。3.1787 1787憲法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付諸實踐。根據憲法,美國政府由三個平等而獨立的部門組成,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職權範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又必須相互依賴、相互制約。賦予壹個部門的權力受到其他兩個部門的制約,以防止權力濫用。美國三權分立體現的原則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其核心是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致集權。(如果聯邦法院認為總統和國會違憲,可以宣布無效;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眾議院可以彈劾政府高級官員等。)規定權力的範圍和運行是美國憲法的壹個核心內容。1787憲法確立的三權分立原則屢經改革,與建國時期“開國元勛”的理想相去甚遠。但是,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仍然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征,也是美國政治所堅持的權力模式。其實這種設計有很多弊端。鄧小平同誌曾批評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了三個政府”,“在國內同自己打仗,惹事生非。”
  • 上一篇:毛然給我們的是2000字。
  • 下一篇:民法典是什麽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