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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律師筆記——從《民法典》第1064條談起

第壹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顯然,民法典第1064條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 * * *債務簽署”及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該解釋自2018+08生效。

“* * *債務* *簽名”原則明確並強調,夫妻雙方* * *以相同簽名或事後由其中壹方所發生的債務,以及以其他具有相同意思的* * *形式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於是,關於該條規定的理解,很多人把“* * *債務* * *”上升為原則性規定。其實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事實上,民法典第1064條第壹款強調“* * *意思表示相同”,這是意思表示相同的結果。

所以所謂* * *債務* *簽字或者事後夫妻追認,都是這種* * *意思表示同壹意思的具體表現。當然,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書面的* * *債務* *簽字是最有利於降低法律風險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 * *債* * *”原則也是倡導性的,強化了民事活動中“* * *債* * *”的做法。

壹個問題是什麽是“家庭日常生活”。《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配偶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配偶雙方均有效力,除非配偶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與“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相結合。這是對夫妻家事代理權的具體規定。因此,“家庭日常生活”在司法實踐中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統計局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的類型主要分為八大類,即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用品和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娛樂教育及服務、住房、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照上述八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其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規模等)來確定。)和當地壹般的社會生活習慣。

但是,農村承包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戶壹般以家庭為單位,日常生活和承包經營活動往往交織在壹起,很難嚴格區分。因此,正常承包經營所發生的債務,可以確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是指正常情況下所必需的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生活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費用,是維持壹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

第二部分

對於債權人來說,本文最重要的問題是舉證責任,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家庭日常生活中承擔的同壹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對於前者,原則上推定夫妻同債,債權人無需舉證;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的,應當證明債務屬於夫妻*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債權人不能舉證的,不能認定夫妻同債。

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該條明顯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是在迫使債權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有足夠的謹慎義務。當然,這壹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在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債權人處於優勢地位,可以要求債務提出滿足自身需要的合理要求,如“* * *債* *”。因此,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合理的。

而且* * *意思相同表示夫妻債務相同,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基於夫妻雙方* * *意思相同是壹脈相承的。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條,以及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或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表達* * *意思表示的其他相關證據。,都只是債權人用來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同壹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債權人權益保護與非債務夫妻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問題。

第三部分

對於夫妻債務的認定,不僅法律規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壹個不可小覷的社會問題。畢竟,夫妻組成的家庭既是壹個社會組織,也是壹個經濟單位,在民事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規範由此產生的民事關系,尤其是債權債務關系,不僅需要維護夫妻/家庭關系,還需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二者的關系,既是法律規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需要面對的問題。

筆者在此選取的案例裁判規則,實際上是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對《民法典》第1064條的解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如何實現立法與司法的互動?這個問題體現在個案的判決上,這也是正義的價值所在。

1.夫妻壹方所借債務是否為同壹債務的舉證責任——柯等訴徐默栓等債務糾紛案。

來源《人民正義?案件編號:32,2018

裁判規則:債權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屬於同壹債務的,應當提出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 * *生活、共同*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相同的證據,未借款的夫妻不承擔舉證責任;不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同債。夫妻壹方認為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所負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葉某利、連等。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第20期2018

裁判規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與他人合夥借款。債權人以債務歸夫妻所有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3.債權人明知壹方配偶的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同債夫妻——、、葉與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再審

判決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對債權人主張的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相同生活、夫妻相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意思相同的除外。 夫妻壹方作為貸款中介,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借款金額遠遠超過日常所需。貸款的錢實際上是由債權人轉到與夫妻無關的第三方賬戶,由第三方使用。債權人知道夫妻壹方的貸款中介人的身份和資金流向情況,應當假設其知道該筆貸款並非用於夫妻* * * *生活,* * *生產經營,也不是基於夫妻* * * *的表示,因此該筆貸款不應認定為夫妻* * * *。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 * *同壹生產發生的合理債務為夫妻同債——山東昊西經貿有限公司訴朱某強、徐某債務糾紛案。

判斷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國外借款是否為夫妻同壹債務的規則,不僅要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還要看該筆錢是否由同壹生活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壹方借錢,對夫妻來說也應該是同債。但是,夫妻雙方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並就日常事務中超出其代理權的事項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對其“合理的相信”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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