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管理,依法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組織實施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制度。
各區人民政府和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洛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分區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第五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築垃圾管理的需要,委托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第六條申請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處置場所名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的土地使用證);
(二)有處置場地平面圖和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舊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護和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6)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覆蓋裝置、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第七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築垃圾運送到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處置場所。不能及時清除的,應當妥善堆放,並采取防風防塵等防護措施。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可以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經批準的清運單位清運。委托清運建築垃圾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托清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第八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
居民個人在建造或者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委托經批準的清運單位清運。第九條建築垃圾清運實行雙向登記制度,建築垃圾清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雙向登記卡。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出車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建築垃圾清運管理人員將出車時間和裝載數量登記在雙向登記卡上,車輛運至批準的消納場後,消納場管理人員將核實裝載數量並連同到達時間壹起登記在雙向登記卡上。建築垃圾清運後,施工單位憑雙向登記卡與清運單位結算清運費用,清運量以現場實際消耗量為準。第十條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處置費主要用於建築垃圾堆放場的建設、管理、運營和處理服務。第十壹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產生、清運和處置的監督檢查。亂撒、亂倒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當及時清理。建築垃圾清運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清理現場,並報當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施工單位和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建築垃圾超出批準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