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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水生生物保護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由於過度捕撈、濫采濫挖河道、工程建設等。,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環境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和破壞。為保護我市轄區水生物種繁殖,進壹步實施河長制管理,遏制河流自然資源銳減,保護和恢復河流、湖泊等水域漁業資源,促進我市轄區野生魚類資源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實施漁業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的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農牧部門是本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野生魚類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加強市場管理和本地水生物種及原生物種的保護,防止有人購買外來魚類放生,造成物種排斥;負責加大宣傳和科學引導,讓群眾認識到放流外來魚類對當地原有魚類的影響和危害。

以單位名義放流的,放流的魚苗品種必須是當地土著魚類(異齒裂腹魚、拉薩裂腹魚、鱗翅目二齒裂腹魚、裸鯉、黑斑魚等)。,規格必須在3 cm以上),魚苗必須從當地有資質的土著魚苗繁殖場購買,並經所轄當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備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用於放流的親體、苗種等水生生物必須是本地物種。禁止使用雜交種、繁殖種、外來種等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進行放流,防止對生物多樣性和水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在自然水域放流非本地土著魚類危害生態系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縣(區)農牧部門是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魚類保護工作。特別是要嚴厲打擊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重點保護“三漁場”(越冬場、產卵場、索餌場)。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魚類保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加強野生魚類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協調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漁業執法人員依法檢查轄區內與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場所,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拒絕。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野生魚類生活水域的環境保護。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部門負責野生魚銷售市場的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禁漁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解決禁漁經費問題。

市水利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在野生魚類洄遊通道修建閘壩、設置過魚通道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確保野生魚類洄遊不受阻斷。

市公安、林業、質監、交通、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魚類保護工作。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捕撈,禁止在所有自然水域、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公園內從事炸魚、毒魚、電魚、網魚等形式的野生魚類捕撈。禁漁期為10年。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捕撈野生魚類的行為,可以向農牧部門舉報。

市、縣(區)農牧部門設立舉報專線予以公布。

農牧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六章第十四條對投訴人進行獎勵,並保護投訴人,為其信息保密。第八條因科學研究、種群繁殖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撈野生魚類的,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完成後,應向市農牧部門提交壹份研究成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生動物洄遊通道和重要漁業水域修建閘壩等水下工程作業,必須事先征求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捕撈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第十條禁止在野生魚類生活水域從事破壞環境活動,禁止向江河湖泊超標排放汙水和廢氣,禁止堆放和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第十壹條從事開發利用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應當向所在縣(區)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第十二條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野生魚類產品時,還應當攜帶縣(區)農牧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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