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權益有很多種,包括領海權益和專屬經濟區權益。領海的定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基線起的最大寬度不超過海中水域。國家主權延伸到空氣空間、水下水域、海床和水域底土。距壹國海岸線壹定寬度的海域是該國領土的壹部分。月日,中國宣布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裏。根據1996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的規定,壹個國家的主權及其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的與其海岸相鄰的海域稱為領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1996年通過了類似的規定,但增加了群島國家、主權和群島水域以外的毗鄰海域的情況。壹個國家的主權還延伸到領海及其海床和底土。Territorialsea,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區和領海,是指與海岸平行並具有壹定距離寬度的條狀海洋水域。根據海洋法,領海的定義是:“壹個國家的主權延伸到其內水以外的陸地領土和與其海岸毗連的海域,稱為領海。”主權不僅指水域,還包括領海上方的空間以及海床和底土。領海內“海域”的確定,涉及領海基線、寬度、外線的確定。專屬經濟區(EEZ)是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確立的壹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領海以外並與領海毗連的海域。本區域沿海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這種自由應適當考慮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專屬經濟區是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毗鄰其領海的海域所建立的專屬管轄區。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還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專屬經濟區不得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的海面。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享有以下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洋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的主權權利;管轄人工島的建設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其他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符合國際法的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用途。沿海國家對專屬經濟區的漁業享有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的允許漁獲量和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壹般來說,不允許外國漁船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區捕魚。壹些國家立法對該地區允許捕撈的魚類種類和數量以及為保護生物資源而使用的網目尺寸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如果沿海國家無法捕獲所有的可捕量,則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允許其他國家捕獲剩余的可捕量,特別是同壹地區的內陸國和地理劣勢國參與捕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以《國際法院規約》第條所指的國際法為基礎,通過協議劃定,以便公平解決。”壹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當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的中間線的距離小於海裏時,其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將達到中間線。還有壹些國家規定,本國經濟區與其他國家經濟區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界限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此外,從國際法和國內法都可以看到很多完整的海洋權益定義;壹國的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使用權、海洋汙染管轄權、在其管轄海域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等權益。海洋權益這個詞在中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上個世紀,中國頒布了兩部海洋法規,將海洋權益的概念引入國家法律。自此,海洋權益作為壹個全新的法律概念開始引起人們的關註。首先,海洋權益屬於國家主權範疇,是國家領土延伸到海洋所形成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在海上獲得的領土主權權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壹些權利。國家在領海上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這和陸地上的領土主權性質是壹模壹樣的。在毗連區享有的權利也是排他性的,主要包括安全、海關、金融、衛生等管轄權。這項權利是領土主權的延伸或衍生。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我們擁有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是壹種專屬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僅次於主權的“準主權”。此外,它還擁有管理海洋汙染、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人工設施建設的權利。這可以說是上述“準主權”的延伸,因為沿海國家只有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專屬權利後,才會擁有這些管轄權。其次,海洋權益是國家在海洋中獲得的利益,或者通俗地說就是“利益”。當然,利益或“好處”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壹般來說,海洋權益的內涵主要包括:壹是海洋政治權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控制權等,這些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經濟權益,主要包括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資源開發,國家海洋經濟產業的發展。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讓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外交和軍事手段防止海上軍事沖突。第四,海洋科學的利益,主要是讓海洋成為科學實驗的基地,從而獲得對海洋自然規律的認識。此外,還有海洋文化興趣,如海上觀光和跨海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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