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幾年後不會失效。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相關問題。壹男壹女簽訂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會在登記處備案,備案後長期有效。離婚協議應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雙方以真實意願為前提簽訂的離婚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成立;但是,只有通過法定程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才能生效。所以離婚協議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時間限制。
2.“離婚協議書”是指雙方在協議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書”,是有效的協議,而不是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不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充分、全面的依據,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充分參考。
第二,民事判決的相關時間
三天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4.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天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3.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4.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5.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6.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和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7.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監督程序: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七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十天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破產還債程序結束後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
1.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6.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三十天
1.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案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4.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5.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8.涉外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涉外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
三、財產保全若幹年。
房屋保全的期限應當根據保全的階段確定:
1.訴訟前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沒有期限。訴訟過程中,需要終止的,由需要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決定終止。
2.執行保全期限為3年。不過可以申請續借,再保留3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