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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農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離婚時,農村自建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分配給個人,屬於同壹財產的夫妻可以協商確定房屋的占有人。雙方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當事人使用,並告知當事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而不是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

農村離婚自建房分布情況如下:

1.婚前建的房子。壹方婚前建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使用並共同生活的,雙方無相反約定的,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應判給婚前建房的壹方。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的,如果是婚前建的,壹般會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婚後建設壹般視為對夫妻雙方子女的贈與,那麽房子就是夫妻雙方子女的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男女雙方家庭建造的房屋* * *婚前男女雙方家庭建造的房屋* * *以父母壹方名義申請建房的,壹般視為該方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壹方應返還另壹方出資的款項。但如果建房時以子女壹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的土地,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子女結婚生活,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在壹些地方,家庭自建並與* * *居住的農村宅基地是按戶審批的,所以家庭自建並與* * *居住的房屋屬於全家的同壹財產。夫妻離婚時,應當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部分,應當重新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

3、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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