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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性:

首先,離婚案件中的幾種訴訟時效

離婚案件有七種訴訟時效,具體而言:

1.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壹年。

撤銷婚姻的原因只有壹個——脅迫。

如果要撤銷婚姻,只能在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這是排除期——死亡期,不能中斷、暫停或延長。

2.離婚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壹年。

在離婚案件中,涉及損害賠償的案件主要包括: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後能否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取決於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為無過錯方起訴離婚的,離婚案件中不主張損害賠償,離婚後也不主張損害賠償。

(2)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是無過錯方,沒有主張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壹年後主張損害賠償。

3.離婚期間,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離婚後另壹方發現並請求二次分割的:二年。

訴訟時效為發現的次日起兩年,可以中止、中斷或者重新計算。

4.離婚時夫妻同壹財產未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定時間不受限制。

離婚時,夫妻財產尚未分割的,可以要求對離婚後未分割的財產進行新的分割。

5.協議離婚壹年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要求變更或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壹年。

離婚協議中撤銷或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原因原則上只有兩種:脅迫;欺詐。

以財產分割不公平(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撤銷的,原則上不能支持。

6.維護費:不限。

訴訟時效不適用於贍養費的請求。

7.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壹方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三年。

不涉及上述六點的,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

二、離婚案件適用損害賠償的條件

1.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於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僅限於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無過錯方。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成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能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僅限於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2.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包括: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必須基於離婚。當事人以離婚為由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可見,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基於法定事由,也不得主張損害賠償。值得壹提的是,這裏所說的離婚,既包括按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按行政程序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三、離婚案件適用損害賠償的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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