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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親“殺死”叛逆的兒子:70多名村民求援。為什麽“弒父者”該死?

據媒體報道,在湖南省長沙縣高橋鎮,70多名村民為壹名用鋤頭打死兒子的七旬老人求情。據報道,由於家庭事務,他的兒子用液化氣罐燒毀了房子,導致他或她的死亡。然而,關鍵時刻,他從兒子手裏搶過鋤頭,把“叛逆的兒子”打死了。

有消息稱,兒子40歲了,還是單身。他依靠父母提供壹日三餐。平時他喜歡喝酒,喜歡花錢。他向鄰居借錢買酒,但大多數鄰居都不還。村民們避開他的兒子。最後,法院認定老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在這種“正義高於親情”的氛圍下,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是,從以上事件來看,有壹種無奈的悲哀。無論如何,這位父親“殺死”了自己的兒子,有點唐突。雖然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我父親是站在正確的壹邊。然而,作為他(她)的家人,這是壹個永恒的悲劇。

其實對於壹個混蛋的兒子來說,父親可以自己結束這壹切也是壹個矛盾的比喻。但在上述案例中,老人被判無罪的最根本原因,並不是“70多村民求饒”的結果。但從案件審查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正當防衛”的痕跡。

坦白說,即使兒子是個混蛋,父親也不允許在不危及生命的情況下用鋤頭攻擊。所以根本問題在於,這是壹場“沒有殺戮”的勝利。他的兒子顯然是個混蛋。

所以,對於老父親“反殺”兒子,並沒有得到“判決”(道德和法律原則),反而得到了人們的同情。此外,似乎有壹種對弒父規模的死亡的自然預期。這種情感的約束力既與法律原則有關,也與道德有關。

事實上,隨著普遍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在面對老人對兒子的“反殺”時,不會再被錯誤地卷入“虎毒不食子”的輿論中。因為,在強調自我安全的時候,也許血緣關系不再是中心衡量標準。所以,作為個體,當涉及到對生命的關註時,壹切都可以丟棄。

當然,這並不是說人活著就不重視情感,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個體結束對方的生命並不容易。唯壹的理由就是在對方危及生命的時候反擊。而這個措施已經成為* * *知識,被普遍接受。

所以,壹個父親“殺”兒子是合理的。當然,人是有長遠眼光的。兒子不教是父親的錯,也就是說父親有權懲罰兒子。這種道德辯護早就有了。所以,當法理給予程序性肯定時,就不再有爭議了。

從以上案例的直接意義來看,弒父是壹個非常大的問題。從家庭融入的角度,他壹直是“家庭負資產”。而且,因為兒子居然“殺了爸爸媽媽”,顯然可以稱之為“禽獸”。好在老人反應比較快,沒有下“逆兒”的死手。不然就更殘忍了。

事實上,在壹些經濟貧困地區,“巨嬰”這壹角色更為常見。因為越窮越弱的地區,地方秩序越強。這樣,很多孩子就把“啃”當成了理所當然。因此,現在十個嬰兒中有九個是由貧困造成的。尤其是“心窮”到極致,自然會精神錯亂。

不過,估計老父親是迫於擔心兒子的“反殺”。從道德上講,父親是不會輕易殺死兒子的。但是,既然我們能做到,那兒子最後也會壞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倫理悖論可能不是中心問題。

因為“70多村民求饒”足以說明老人的正義。還有。這就是道德判斷的結構邏輯。因為,在“求情”的邏輯中,是對行為正義的認可。甚至在更大的範圍內,人們可能已經很好地掌握了自己的個性。

因此,案件事實可以在案件本身之外進行判斷。另壹方面,法學理論只關註發生的過程。所以法律理性與道德結合的根本走向是不同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雖然“70多村民求饒”很生動。但這不是無罪釋放的主要原因。

因為案件的性質是定性的,還是要看案發時的實際情況。道德審判只是刑事案件定性方面的壹個愈合過程。有時相同,有時相反。總之,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與個案所處的文化秩序有關。

要知道,在“巨嬰殺父”的背景色中,“逆兒”早就失去了精神支柱。所以,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逆兒”都會被送進地獄。所以事後大多數人都覺得殺了父親是活該。在這裏,正當防衛成立時,道德投票也基本如此。

但對於老人來說,即使無罪釋放,也可能會淒涼很久。壹個白發人將是末日之子,考慮到他壹生的痛苦,這應該是最痛苦的壹個。甚至,對他來說,他多麽希望自己從來沒有生下壹個“錯誤的孩子”。如果,那個兒子,他可能不會這麽無助。

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最可悲的就是“親情”。有些人生活順利,還能遇到子女的愛。那是人生最美的畫面。有些人,過了半輩子,孩子不用擔心。最後的結局只能是心裏的淚無處訴說。好在法不藏惡,可恨之人終有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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