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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的地基糾紛怎麽處理?

壹、宅基地糾紛是這樣處理的。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糾紛,雙方應當尊重歷史,相互讓步,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能簽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

辦理申請時,應當寫明: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附爭議土地示意圖;相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住址。受理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它決定接受申請,它應在10天內將申請副本發送給另壹方。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未提交答辯文件的,不影響裁決。受理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雙方可以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可以對先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裁決。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接到復議申請後,上級處理機關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期間,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二、宅基地有什麽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不是不動產,而是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村集體內部流轉,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審批,頒發證書。

2.由於中國的城鄉二元體制,越來越多的人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城市化”。不管什麽原因,壹旦戶口被轉移走,就失去了繼承舊宅基地的權利,而且是買不回來的。它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祖屋”成為村集體的資產。

3.因為農村戶口和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盡辦法“農轉非”,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是大勢所趨。所以,從具體家庭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法律法規不變,宅基地勢必會流失。

4.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所有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用於建造房屋和小庭院以保證其生活需要的土地。用於建造房屋、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畜舍、柴火堆放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或非法轉讓。農民享有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有買賣和出租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歸集體所有。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民建房和小庭院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農村,宅基地問題引發的糾紛其實相當普遍。其實糾紛雙方壹般都是同村鄰居,通過協商解決宅基地糾紛其實是最好的。協商不成的,爭議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鄉鎮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壹百五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於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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