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標準法律規範在我國勞動法體系中處於基礎性地位。勞動標準的法律規範是關於勞動條件的法律,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與廣大人民群眾密切相關。
二、勞動標準的特點第壹,勞動標準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有底線。
底線是指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訂立勞動合同的底線和基礎。即使雙方協商達成壹致,也不能突破勞動標準規定的“底線”。用人單位與個人約定的工作條件高於最低標準,不受限制;低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執行,法定最低標準代替協商協議。
第二,勞動標準是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直接規定的,是合法的。
第三,勞動標準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具有強制性。
強制性是指國家運用公權力幹預勞動關系,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勞動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違反勞動標準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追究。
此外,勞工標準不僅涉及工人權利的保護,也涉及企業的義務。勞動標準的制定需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勞動關系雙方的容忍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具有系統性和復雜性。
同時,勞動標準法律規範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於基礎性地位,與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律規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尚未使用“勞動標準”這壹概念,也沒有實現勞動標準的系統立法。然而,勞動標準立法壹直是我國勞動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法律體系的初步建立,中國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等法律為核心,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央和部委規範性文件為主體,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補充的勞動標準法律體系框架。
1994《勞動法》頒布,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勞動標準。除《勞動法》外,中國還先後頒布實施了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勞動標準是勞動關系調整體系的基礎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關系調整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勞動者和雇主應根據勞動標準確定他們權利和義務的最低標準。勞動標準不僅影響個人勞動關系中的工作條件,也是確定集體合同等工作條件的基礎。綜上所述,勞動標準在調整勞動關系中具有三個核心功能,即證據功能、補充替代功能和整體促進功能。
第壹,證據的作用。
勞動標準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以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得低於勞動標準。勞動標準不僅影響個人勞動關系中的工作條件,而且是集體勞動關系中確定工作條件和待遇的起點。
第二,互補和替代功能。
在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低於勞動標準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將勞動標準作為雙方遵循的標準,以彌補約定的不足,或者替代因約定不合法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內容。
第三,整體提升功能。
勞動標準是為勞動者權益劃定不可逾越的底線(下限),以限制勞動關系雙方的契約自由,保護勞動者應享有的最低勞動權益的法律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形勢、公共安全、國際競爭的需要、勞工標準的實施效果,將推動勞工標準的叠代。勞動標準的調整總體上會促進全社會勞動條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