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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工傷條款

法律主觀性:

如果是勞動合同,就不屬於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有工傷,就要找派遣單位處理,還是按照工傷流程處理。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應遵循工傷流程。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員工受傷後有後遺癥,那麽就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員工需要按照工傷流程處理:1,及時送醫院治療。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認定為工傷。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職工治療結束或達到壹定醫療期後,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確定傷殘等級。4、待遇審核,員工或單位根據醫院治療發票、工傷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等。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發放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和傷殘補助金。5.職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的,殘疾職工可享受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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