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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員認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勞動安全衛生檢驗檢查員的認證工作,提高檢驗業務水平,保證檢驗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中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驗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查員)。第三條檢測檢驗員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取得相應項目的檢測檢驗員證後,方可獨立承擔規定項目的檢測檢驗工作。第四條專業檢驗項目分為以下七類:

(1)起重機;

(2)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和簡易升降機;

(3)廠內機動車輛;

(4)客運架空索道;

(五)遊藝機和遊樂設施;

(六)勞動衛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第五條檢驗檢疫人員應當樹立忠於職守、誠實守信、秉公辦事、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第六條檢測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技術質量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掌握專業技術理論的基礎知識;

(3)熟練掌握專業項目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四)對檢查中常見的故障、缺陷和問題提出正確的處理意見;

(五)掌握專業項目所用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方法;

(六)從事本專業檢驗工作壹年以上;

(七)身體健康,能夠滿足檢驗場所的運行要求。第七條檢驗檢查員考試包括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見附件1)。第八條檢驗檢測人員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行百分制計分,專業基礎知識考試成績不低於60分,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成績不低於80分。第九條申報兩類以上專業項目的稽察特派員,應當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進行考核。第十條檢驗檢查員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培訓、考核和發證。第十壹條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考評登記表》(見附件2)、申請人的技術工作自傳和學歷證明。審核同意後,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考核合格的檢驗檢查員,由組織考核的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認證,須報勞動部備案。

檢驗檢查員證由勞動部統壹印制。第十三條檢驗檢查員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更換申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並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取得檢驗檢查員證的檢驗檢查員在需要增加新的檢驗專業項目時,應按本辦法進行考核和發證。第十五條檢驗檢查員調離檢驗工作崗位或退休時,應將檢驗檢查員證交回發證機關。原單位調入其他單位仍從事同壹檢驗工作的,應當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換發證書。第十六條檢驗檢查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暫扣檢驗檢查員證;情節惡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檢驗檢查員證書,並自收回證書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參加檢驗檢查員資格考試:

(壹)移交檢驗檢查員證書;

(二)弄虛作假,降低資格標準的;

(三)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能保證檢驗質量,造成重大事故的。第十七條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助理檢驗檢查員。助理檢驗檢察員應當由從事檢驗工作壹年以上或者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助理檢驗師可以協助檢驗師實施現場檢驗,但不得獨立實施檢驗,也無權在檢驗報告上簽字。第十八條企業自檢機構檢驗檢查員的認證管理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第十九條礦山安全衛生檢查機構檢查員的發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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