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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燃放煙花爆竹處罰標準(廊坊煙花爆竹)

廊坊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2021 1 22,對違反相關規定者,處罰如下: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運、郵寄、快遞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快遞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永清縣

違反禁放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可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安縣

違反規定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法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應急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沒收,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罰款。

霸州市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應急管理部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違反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沒收,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0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罰款。

安西區

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煙花爆竹,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生產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

楊光區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古庵

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公安部門在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過程中,行為人有喧嘩、謾罵、無理糾纏、推擠等妨礙執行職務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嚴重妨礙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擅自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生產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大廠縣

對非法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屬地單位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應急和公安部門將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攜帶的煙花爆竹,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代城縣

對擅自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生產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對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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