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律師在庭審前的工作量,會給壹部分,而不是全部。至於訴訟費,要看原告是否撤訴。如果撤訴,就不給。如果調解轉了,還是會給錢。
法院判決達成後,敗訴方可能承擔訴訟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是指律師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壹切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服務費(也稱“酬金”或“代理費”)和手續費。服務費是律師為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務,支付其勞動的報酬;手續費是指除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和支出。
律師費以幾種形式收取:
1.計時收費方式:指律師事務所按時間收費,具體的小時收費標準根據律師的資質、信譽、案件的復雜程度、案件的地域因素等綜合確定。這種收費方式在歐美國家已經被廣泛采用,律師事務所壹般都嚴格遵守相應的計時收費規則,有相對完善的處理收費糾紛的方法。從利益驅動的角度來看,時間驅動的律師有很強的動力來保證自己的案件質量,提升自己的聲譽,達到提高自己的時薪的目的,客觀上保證委托人的利益,實現律師和委托人的結合。
但與此同時,這種利益驅動也促使律師增加準備案件的時間,這也可能增加委托人的費用。其缺陷在於,個別律師可能采用不正當手段接近法官,以達到多收費的目的,這必然影響律師行業的整體聲譽和司法公正;
2.計件收費方式:是我國律師使用最廣泛的收費方式之壹。計件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案件(或法律事務)數量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約定或協商的標準確定。這種收費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沒有將委托人的利益和律師的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其報酬壹般是固定的,不能有效激勵律師投入更多的時間和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來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客觀上降低了委托人獲得有利結果的可能性;
3.比例收費法:指律師事務所以爭議標的金額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比例標準根據法律規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比例確定。比例收費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律師的常用方式。
4.協商收費方式: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自主協商確定律師服務費標準的收費方式。該方法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在實踐中,律師和委托人通常在時間和計件收費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確定最終的費用數額。這種方式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其他收費方式或法定收費標準的不足。
5.風險代理收費方式:(又稱勝訴費、勝訴費制)是壹種將律師報酬與代理結果掛鉤的收費方式。壹般來說,委托人不預先支付律師費,而是從代理成功後獲得的財產或利益中支付律師報酬,但如果敗訴或未達到約定目標,則不需要支付律師報酬。
律師費的特點如下:
1.律師應當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因辦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如交通、住宿、司法鑒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民事代理費,律師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制性費用。律師費可以商量,但訴訟費不行。
綜上所述,仲裁產生的交通、郵寄、住宿等其他費用,無論官司輸贏,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因律師過錯導致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