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的頒布,使勞動就業法律規範有了壹系列新的亮點和突破,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規定:
1.明確政府職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此外,還分別規定了各級政府與勞動就業相關的職責,為勞動就業的落實提供了保障。
2.加強金融支持。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為落實這壹要求,還專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為開展勞動就業工作創造物質條件。
3.促進公平就業。明確“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受到歧視。”對婦女就業權利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性病原體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這些規定很有針對性,為糾正當前的弊端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促進平等就業提供了法律武器。
4.促進公共服務。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就業政策法規咨詢;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5.加強中介管理。規定了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取得許可的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還明確規定了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為。這為整頓專業中介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
6.建立預警系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防、調控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失業。”與此相聯系,應建立失業登記制度,進行失業調查統計,並根據掌握的情況尋找相應的對策。
7.提高就業能力。規定了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標準,要求企業提供職工教育經費,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密切聯系企業,培養實用人才和技術工人。
_8.實施就業援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措施。,並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支持和重點幫助”。所謂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已經失業壹段時間的人。
在就業方面,中國的就業形勢長期保持穩定,實現了比較充分的就業。壹是就業規模持續擴大。就業人數從1949增長到2018年的7.8億人,增長了3.3倍,同期人口增長了1.6倍。其中,城鎮就業擴大了27.3倍。近年來,我國城鎮就業連續6年超過13萬人,每年增量接近城鎮就業總量1949。當時的城鎮就業人數約為15萬人。二是就業結構繼續優化。城鄉就業格局實現了歷史性轉變。就業渠道和形式多樣化不斷發展。三是就業質量穩步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大幅提高,技能人才隊伍不斷壯大。職工收入不斷增加,勞動者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同時,中國特色的積極就業政策不斷豐富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基本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不斷培育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勞動者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