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4.公安機關適用繼續訊問的規定
第七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未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八條經現場訊問查證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並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進壹步訊問: (壹)被害人、證人指控或者指認他犯罪的;
(二)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有犯罪行為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而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適用繼續盤問:
(壹)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但未經盤問或者當場檢查的;
(二)經過現場詢問和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嫌疑已經排除;(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最高法定刑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四)在住所或者工作場所被抓獲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直接適用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情形;
(五)已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涉案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確立為刑事案件的;(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的當事人;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九)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要求的其他條件。
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可以向警務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信訪接待部門舉報,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