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具備以下條款:
1.主題(貨物、服務、工程項目等。).
客體是經濟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指向同壹客體。經濟合同的對象必須明確具體。如果對象不明確或沒有對象,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經濟合同也就無法履行。經濟合同的標的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財產,如購銷合同中的產品;有的是勞務,如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提供的勞務;也有的是完成的工作,如加工合同的承包力所完成的工作。
2.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標的物的特定條件,是區分合同標的物的具體特征。數量可以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數量必須明確具體。質量的目標是適應某種目的,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自然屬性。簽訂合同時,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國家未簽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3.價格或報酬。
經濟合同中的價格或報酬是壹方付給另壹方的貨幣價格。貸款是付給提供財產的當事人的貨幣,報酬是付給提供服務或完成某種工作的當事人的貨幣。經濟合同以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必須以人民幣計算和支付。除非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否則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票據結算。價格的確定應以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quot產品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國家價格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如果執行國家價格,當國家價格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時,應按交貨價格定價。逾期付款的,價格上漲時,執行新價格;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地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地點。就具體的經濟合同而言,應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雙方的協商壹致確定履行地;履行方式是指經濟合同中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方法,如交貨方法、運輸方法、計量方法、結算方法、驗收方法等。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不得擅自變更。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承擔的經濟制裁。其目的是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經濟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壹般是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形式。
第三,無效經濟合同的認定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不受國家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中,無效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從事的主要經濟行為為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無效經濟合同是指部分條款違法,但不影響其他條款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法》規定,下列經濟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二)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所代理的他人簽訂的合同;(4)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契約。
經濟合同壹旦被確認無效,經濟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效,必須及時處理無效合同所涉及的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和侵權行為,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回財產、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四,非法經濟合作的責任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壹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無法律依據單方面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它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致使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根據法律或合同必須承擔的法律制裁。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有違約事實和主觀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繼續履行和單方解除合同。
對於當事人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預防的事故,或者在沒有當事人過錯的情況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債務人不能承擔責任,但應當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