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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區域中限制區域的劃定標準

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範圍內養殖畜禽。禁入區主要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禁區範圍

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②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

(三)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入區;

(四)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受限支持區域的範圍

(1)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限養區;(2)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和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限制養殖區域。

適宜養殖區範圍

禁限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適宜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出壹定的生產區域用於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養殖場,實行集中汙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什麽是無支持區,如何劃定?

1,不加註區。畜禽養殖禁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範圍內養殖畜禽;禁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2.禁區。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禁養區和適養區之間的過渡區域,為保護禁養區。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壹定區域內限制畜禽養殖數量,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限制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汙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當搬遷或者關閉。

3.合適的區域。畜禽養殖適宜區是指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視為畜禽養殖區。在畜禽養殖小區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畜禽養殖用地的合理需求。縣級土地空間規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者負責恢復。畜禽養殖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修訂)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2.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3.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壹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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