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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質量和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城市集中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單獨加壓儲存後再輸送到居民家庭的供水方式。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規劃、設計、設施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降耗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價格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治安管理。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設和運營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依法確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置。第八條鼓勵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實行統壹建設、統壹管理。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建設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第九條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城市居民用水需求時,城市居民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住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第十條現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和衛生要求的,應當改建。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改造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改造。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資金,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實際需要,在老舊小區改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

鼓勵社會多元化參與老舊小區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制定本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地方技術規範。第十三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第十四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具備防回流汙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五條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鼓勵將本條例實施前已有的符合技術、衛生、安全要求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進行專業化運營和維護。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遷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現有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無實際管理單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單位管理。第十八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避開蓄水高峰;

(三)定期檢查,確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遇有故障及時修復;

(四)定期對水池(箱)等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於壹次;

(五)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少於壹次,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定期水壓試驗,每半年不少於壹次;

(七)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測、改造等逐壹記錄,並向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八)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處理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投訴;

(十)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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