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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頒布的新法律法規和新的國家政策

農業部令第37號、第38號部分農業機械規章的修改和廢止2004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38號

《關於修改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2004年7月1日

關於修改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業部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凡未公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行政許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壹律無效。

十二、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令第(2003年7月4日農業部第29號令)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跨地區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制定。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配備相應的交通、通訊等服務設備和技術人員,為參與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駕駛員提供優質服務,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所有者,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對符合條件的,農機管理部門將免費發放作業證,並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

5.第十四條修改為:“工作證由農業部統壹制作,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當年有效。嚴禁塗改、出借、偽造或倒賣工作證。”

6.第十五條修改為:“嚴禁無明確作業地點的聯合收割機盲目流動,擾亂跨區作業秩序。”

7.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未提供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未履行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相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8.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從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向省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備案。”

13.農業機械成人教育暫行規定(21,1993農業部發布,2007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刪除第九條。

十四、全國農村機械維修管理辦法(1984+115年10月由農牧漁業部頒布,根據1997+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第二條修改為:“設立農村機械維修點,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證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村機械維修點分為壹、二、三級綜合維修點和專項維修點。各級維修點開業的技術條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2.第五條修改為:“申請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農業機械維修操作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相應的維修設施和場地使用證明;

(4)主要維護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五、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1999年4月30日農業部令第。10)

1.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辦理聯合收割機的註冊登記、駕駛證和安全監理業務。"

2.第八條修改為:“申請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要求並通過技術檢驗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壹)農業機械登記表;

(二)農業機械的產地證明;

(三)農業機械產品合格證;

(四)農業機械所有者(單位)的身份證明。"

3.第十七條修改為:“首次申請追加駕駛學習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能的,應當填寫駕駛人登記表,提交醫療證明,提交身份證;申請追加駕駛的,需要提交駕駛證。理論科目考試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發給駕駛技能考試合格證書,20日後參加技術科目考試。”

4.第二十條修改為:“首次學習駕駛聯合收割機的人員,應當在全部考試合格後5日內發給正式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規定的科目考試合格後5日內發給新的駕駛證,原駕駛證收回。”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條例(試行)(2004年8月31、1997農牧漁業部發布,2004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條例(試行)》更名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並將第壹條“特制定本條例”修改為“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修改為:“農業機械鑒定是指通過科學試驗和生產考核,對農業機械和機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價值進行綜合評價,為農業選擇適宜的機械和機具、推廣農業機械化先進技術提供依據。”

3 .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修改為“農業機械推廣證書”。

4.第十七條修改為:“通過農業機械鑒定的產品,可以納入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國家政策支持範圍,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7號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杜青林

2004年7月1日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決定廢止下列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1994年9月2日農業部發布,1997年6月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3.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4月3日農業部發布,6月38+0997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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