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老師體罰學生,很多人的第壹反應肯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
的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實施其他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行為。
關於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明確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老師體罰學生也涉及到義務教育法。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此外,《教師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說起老師體罰學生,我之前見過壹個案例。貴州遵義壹名語文老師因體罰學生被公安拘留,最終法院決定撤銷對該老師的行政處罰。
當時學生被鑒定為輕傷,後來被行政處罰。該老師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但老師不服,向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結果仍維持原判。後來老師起訴到法院。
其中,法院指出,教、管、紀、罰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教師法》規定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是教師的職責,實施處罰是教育法賦予教師的職責,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壹旦越界,則屬於體罰學生。
教師采取懲戒措施,維護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但是沒有用,最後用教鞭打學生,明顯屬於體罰的行為。
但老師的行為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目的是教育學生遵守行為規範。雖然後來處罰過重,但不是故意的。
根據《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教師處罰學生輕的會受到行政處分,重的會受到刑事處罰,並沒有治安處罰的規定。
老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不是故意傷害,而是履行教育職責的職務行為,根據《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治安處罰。
最終撤銷了遵義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還有就是題目中提到的那位老師的行為,和上面那位語文老師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網上傳的是真的,大家都知道84消毒液是什麽了。這種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可以說已經構成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的來說,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主要違反了《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老師的懲罰主要看老師體罰學生的嚴重程度。
壹般的處罰是行政處分或者開除。
情節嚴重(殘忍,致人受傷甚至死亡),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教師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即經濟賠償、善後等。
其實這個話題還是比較重的。希望所有師生都能和睦相處。老師在管教的時候可以用壹些軟性的手段,比如點名、檢討。學生也希望理解老師。畢竟這麽多孩子,壹個人管理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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