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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我醫保報銷的費用應該由肇事人支付嗎?

第壹,造成事故的壹方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法律風險是“浪費水”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理賠時會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受害方在辦理保險理賠時只能獲得相應的理賠保險金。如果行為人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由於墊付時醫療費用的數額尚未實際發生和確定,醫療票據尚未形成,行為人在墊付費用的同時,將無法獲得相應的醫療票據。如果後期由於某種原因(如傷者拒絕提供或丟失、損壞)無法取得醫療票據,那麽受害方在辦理保險理賠時將面臨無法理賠的法律風險,預付的費用很可能被浪費。

二、預付款風險的法律分析——背離“錢票同步”原則

先行賠付之所以會導致事故方存在理賠風險,是因為先行賠付從根本上違背了交通事故理賠過程中“錢票同步”的原則。所謂“錢票同步”,是指在交通事故案件發展過程中,每次醫療費用主體發生變化,相應的醫療票據主體必然發生變化,兩者同時發生,步調壹致,費用承擔者和票據持有人始終保持不變。傷者向醫院支付醫藥費,醫院將醫藥費轉給傷者。醫療費用的承擔者從醫院變成了傷者,票據的持有人也從醫院變成了傷者。此時,傷者雖然表面上自行承擔了醫療費用,但因為手裏有票據,保證能從肇事壹方得到賠償。同理,行為人向傷者支付了醫療費用,並從其處取得了醫療票據後,行為人就成了醫療費用的承擔者和醫療票據的持有人。此時肇事者也是先拿了醫藥費,但因為手裏有票據,所以保證能從保險公司拿到保險金。但是,先行給付行為是行為人單方給付行為。由於行為人在賠付的同時沒有拿到票據,行為人賠付後無法憑票據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於是風險發生。

第三,墊付費用不是義務,索要票據是權利。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由於醫療票據是在治療後產生的,根據“錢票同步”的原則,交通事故發生後,醫療費用應由傷者先承擔,傷者在醫院接受治療並取得相應醫療票據後,才能主張承擔費用。同時,當受害人向加害人要求醫療費用時,也有義務向加害人提供與其所主張的醫療費用相對應的票據。因此,作為造成事故的壹方,在向傷者支付醫療費用時,有權要求傷者提供相應的醫療票據。如果傷者提前索要費用,或者在不提供相應單據的情況下索要費用,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造成事故的壹方可能有權依法拒付。

四、事故方的風險事前防控。

當然,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肇事者確實對傷者造成了侵權損害。基於我們善待他人的傳統美德和價值觀,加害人先行賠付無可厚非,這也是當今社會所提倡和鼓勵的。但律師建議,在對傷者先行賠付時,事故當事人應重點關註以下兩點:

1,墊付費用金額要適中。行為人對傷者的傷情應有獨立理性的判斷,不應盲目聽從傷者的要求,想給多少就給多少,或者支付超過可預見的可能損失。行為人可以直接到醫院支付費用,並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這樣可以保證“錢用得其所”,並提前保留證據,證明自己進行了墊付。

2.嚴格控制票據流向。行為人應積極與受害方保持良好溝通,避免糾紛,以順利獲得票據。同時,加害人也可以嘗試與醫院溝通,爭取在醫院記賬過程中,將賬單直接轉到自己手中,減少賬單被傷者控制而無法取得的風險。

附:整理交通事故中的語境——“234法則”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涉及四個主體、三種法律關系和兩條主線。

四個主體分別是:醫院、傷者、肇事者、保險公司。

這三種法律關系是:醫療服務法律關系、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和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兩條主線:醫藥費和醫藥費。

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四個主體:

1.醫院:醫院的功能是治病救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其身份和主要作用是為傷者提供醫療服務,幫助傷者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康復。在法律層面上,醫院與傷者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即醫院向傷者收取醫療費用,向傷者提供醫療服務,並向傷者提供相應的醫療費用發票。

2.傷者:作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由於具有傷者和患者的雙重身份,在法律層面上處於兩種法律關系中。壹種是醫療服務合同與醫院之間的法律關系,壹種是受害方與病因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受害方有權從病因方獲得醫療費用賠償,相應的義務是向病因方提供相關醫療票據。

3.肇事方: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和傷者壹樣具有雙重身份。壹種是侵權人的身份,與受害人形成侵權賠償的法律關系,另壹種是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即行為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有獲得保險金的權利,有義務向保險公司交付相應的醫療票據。

4.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職能是根據保險合同向符合保險理賠條件的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法律層面上,它與造成事故的壹方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有權向造成事故的壹方收取醫療費票據,同時根據票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造成事故的壹方支付保險金。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三種法律關系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1.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是醫院和傷者,相應的權利義務如下:

權利義務醫院收取醫療費用提供醫療服務,為傷者接受醫療服務出具醫療票據,索要醫療票據支付醫療費用。

2.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相應的權利義務如下:

權利義務傷者索賠醫療費用,提供醫療票據。受害方支付醫藥費,索要醫藥費。

3.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是行為人和保險公司,相應的權利義務如下:

權利義務造成事故的壹方獲得保險金(醫療費用)並提供醫療票據。保險公司要求醫療賬單支付保險金(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苗文·徐小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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