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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有哪些?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的處罰如下:

1.壹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死亡二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死亡的處理流程如下:

1、報案,事故發生後,事故各方的車輛應停放在同壹地點,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

2.現場處理和調查。對於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的調查人員不需要去現場調查;

3、檢驗鑒定,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4、認定發生死亡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

5.對於索賠,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十年。對於16歲以下的人,年齡每低壹歲將減少壹歲;7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生活費限於死者或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16歲以下的人撫養到16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歲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扶養人滿五年的;

4.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要支出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6.當事人親屬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並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7.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而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其殘疾等級較輕,但其就業受到職業危害的嚴重影響,則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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