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屬於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發生事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因得不到幫助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交通肇事逃逸情況包括: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強行離開現場的。
造成壹人以上重傷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
(1)主體條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也就是說,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1.運輸人員:運輸人員不僅包括火車、汽車、電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員,還包括壹切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人員。包括:
(1)交通設備操作員,如扳道工、巡警、道口看守員等。
(2)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如船長、駕駛員、調度員等。;
(3)交通安全管理者,如交通監督員、交通警察等,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壹旦他們不正確履行職責,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駕駛人違章駕駛,在運輸中發生嚴重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也有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對象條件:
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質上是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
(3)主觀條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
行為人可能意識到違反了規章制度,如酒後駕車、超載、超速等。,但其行為的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遇到但輕信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4)客觀條件: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在交通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其中,上述表現可分為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運輸過程中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2.行為人肯定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