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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糾正違法行為,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和加工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

本規定所稱駕駛員,是指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的人員;操作人員是指操作固定農業機械的人員。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操作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

農機監理機構的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級農機監理機構和鄉鎮農機監理員受上壹級農機監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公安、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農機監理機構的職責第六條各級農機監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知識教育;

(二)負責農業機械及其駕駛員和操作人員的登記、入戶、安全技術檢驗、考試和考核,統壹核發牌證;

(三)參與新型、改型和改裝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審核和安全鑒定;

(四)負責農業機械停放在田間、場院和鄉道或者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章行為;

(五)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六)按國家規定收取和管理農業機械監理費。

受公安機關委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含市縣專用運輸的拖拉機,下同)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的考核和全國統壹道路行駛證、駕駛證的核發、檢驗和審驗。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第七條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壹標誌,持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接受群眾監督。農業機械監理車輛應當標有“農業機械監理”字樣。

農業機械監理證書和證章、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的號牌、駕駛員和操作人員的證件,由省級農業機械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統壹發放。第三章農業機械管理第八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核發號牌的農業機械,必須在三個月內,持申請人或者個人的證明、產地證明、產品合格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經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或者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號牌應安裝在指定位置,並保持牢固清晰;行駛證或者許可證應當隨車攜帶,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機監理機構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壹)未取得農業機械產品鑒定證書的;

(二)未取得推廣許可證而實施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許可證的;

(三)國家規定實行農業機械生產許可證而無生產許可證的;

(四)不符合農業機械操作技術條件或者安全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符合《機動車操作技術條件》(GB 7258-1997);

(五)擅自改裝、改裝、組裝的;

(六)國家明令淘汰或報廢的各類農業機械。第十條拖拉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在取得號牌前需要行駛或者試車時,必須申請臨時號牌或者試車號牌,並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在道路上試運行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壹條持證農業機械轉讓、過戶、變更、封存、報廢,必須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報廢拖拉機上路行駛須經公安車管部門審核,車輛送指定單位解體;用於其他動力機械的,經農機監理機構批準後,送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被許可的農業機械應當依法接受年度檢驗,不參加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或者作業。

農機監理機構可以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對持證的農業機械進行臨時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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