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的特點:
1.建築行業的包容性:建築行業涵蓋面廣、多樣性強,包括房屋、商業、道路、橋梁、機場、醫院等各類設施。所以這個行業壹般被認為是壹個包容性很強的行業;
2.建築業與就業:建築業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包括工程師、建築師、設計師、建築工人、監理、質檢員等職業和技能。這些就業機會可以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設施和服務;
3.建築業與環境保護:建築業的發展與其可持續性直接相關。在建築材料的選擇、施工期間的廢物管理和設施管理中應考慮環境保護。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政府和行業組織都在推廣綠色建築,以減少建築對環境的影響;
4.建築業和城市規劃:建築業在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人口增長和城市化需要更好的基礎設施和住房。建築業通過城市規劃、建築設計、施工等方面的合作,可以幫助城市實現更加科學高效的發展。
綜上所述,需要註意的是,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建築行業可能是相互獨立的,涉及到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差異。如需了解建築行業相關信息,建議咨詢當地政府機構、專業機構或行業組織,獲取更詳細、實用的建議和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包含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壹條
建設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發包單位將招標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肢解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方為工程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