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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劃分的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九條2011。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火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裝修工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工程開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2.對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鄰建築物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計劃;堆放和清除廢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任,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應立即停止違章指揮和操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事故,還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報告。總包商應負責總承包工程項目的事故報告。第五十壹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書面標記和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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