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科學中對環境的定義是無限的。即不受人類支配的限制,而環境的法律定義則受法律目的和調整適用範圍的限制。
首先,環境科學是以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空間為基礎的,所以它是無限的。
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它被限制在人類行為和活動所能影響和支配的範圍內。對於那些超出人類力量的自然科學環境因素(如太陽、自然力的作用等。,雖然關系到人類的生存,但人類無法影響),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為法律是通過調整和規範人類的行為來保護某些對象的。
其次,作為國內法對環境的定義,受到壹國法律的空間適用範圍的限制。
(2)自然科學中對環境的定義比較抽象,相對壹致,而法律中對環境的定義大多比較具體,各國的立法表述也不盡壹致。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首先是各國的環境立法取決於不同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其次,由於環境的法律定義是有限的,只有通過具體列舉才能準確地劃定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範圍。
(3)法律環境的結構是相關的。以人類環境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壹個由各種環境因素相互聯系和制約而形成的人類生命支持系統——生態系統,從而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的環境。
因此,人類是根據自然物在維持生態平衡和環境功能方面的功能來決定選擇自然物的,並不壹定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絕對地保護自然物。
比如,當壹些生物瀕臨滅絕時,對它們進行嚴格保護,當它們的數量過多而影響到其他生物的生存時,可能會人為減少;當壹些自然物脫離了自然,失去了環境要素的功能,就不再屬於環境法保護的對象(如馬戲團的動物訓練、人工飼養的動物、人工農作物和果樹等。)
擴展數據:
法律與自然科學: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種現象、性質和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這些規律指導人們改造自然的科學。
它包括基礎科學和應用科學技術。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法學與自然科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壹方面,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影響著法律調整的範圍和方法。
首先,科技的發展導致了交通法、空間法、核能法、環境保護法等壹些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從而推動了法學研究範圍的不斷擴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於科技物質成果的引入和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運用,完善了法律調整機制,提高了法律調整效果。
再次,科技的發展也對人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傳統的死亡理論提出了異議。
另壹方面,法律對自然科技活動進行規範,並對其起到促進或限制的作用:壹是法律可以用來組織科技活動,如成立科技領導機構、制定科研計劃等;其次,法律是鼓勵科技發明的重要手段,從而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再次,法律可以將與生產經營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規範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使之成為法律規範,為人們嚴格遵守這些規範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後,法律可以確認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不同社會性質的國家和法律使用科技成果的目的不同,服務於不同的階級。比如原子能可以用來開發自然資源,造福人類;還可以用來制造侵略戰爭的殺人武器,威脅人類和平。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壹般以造福人類為發展科學技術的目的。當然,法學和自然科學的區別也很明顯。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而自然科學技術屬於生產力範疇,主要研究自然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規律改造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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