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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第三條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優先,保護各方利益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

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範圍內,對轄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實施特許經營管理。

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供熱供氣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環衛設施和垃圾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供水和汙水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協調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七條公眾對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確保公眾能夠監督特許經營的實施。第二章特許經營協議訂立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提出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範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計劃。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期財務規劃等。,並定義建設和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項目提出部門應確保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九條項目提出部門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或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項目建議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工作,財政部門根據相關措施和財力情況提出意見。第十條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依托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水務等相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項目提出部門應當綜合各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第十壹條審批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授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相關領域市場競爭相對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法律、法規、規章對選擇特許經營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向社會公示。第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者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三)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項目公司的;

(4)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6)監測和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取得收入的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壹)政府承諾和保證;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和資產移交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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