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44號關於開展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培訓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勞動保障(教育培訓)機構:為進壹步推進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提高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下半年起,在部分地區和行業組織開展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培訓和鑒定試點工作,在進壹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推行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局和中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協會(以下簡稱“中職協”)成立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和實施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項目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組織示範培訓和評比。項目辦公室設在中國職業協會秘書處。二、地方試點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統壹標準、統壹教材、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證書”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項目辦公室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三、行業組織(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企業的試點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和項目辦公室的協調下,經征求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意見後進行。試點工作中行業組織選擇的培訓鑒定機構必須具備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同時,選擇少數大型企業作為示範試點單位開展內部培訓師培訓,成為實施培訓師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示範基地。四、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項目辦首先在試點省份和行業組織統壹開展企業培訓師師資培訓,並逐步在全國推開,確保質量。5.項目辦公室聯系方式:1。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25號中國職業協會秘書處至項目辦公室(郵政編碼:10013)。2.電話:010-64223184,010-84626303傳真號碼: 010-642231843.郵箱:mujun6074@x263.net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局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秘書處2003年8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公室”法17號實施日期2004.01.01-工傷認定辦法已於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第壹條為了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認定工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工傷認定。第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並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第五條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制定。第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條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並在受理時限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必要時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並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不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證據。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第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出示執行公務證件。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三)記錄、錄音、錄像、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二)為有關人員提供的信息保密。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第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和非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用人單位全稱;(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3)受傷地點、事故發生時間、診療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過程及鑒定、醫療基本情況及診斷結論;(四)認定為工傷、視為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依據;(五)結論;(六)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七)作出決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工傷認定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條工傷調查核實後,用人單位和人員拒絕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謝謝,記得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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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年的輔警工作中,在接待群眾和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中能夠認真負責,努力學習,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解決了群眾對執法的不理解和疑惑,得到了群眾和大隊民警的壹致好評。具體個人工作總結如下:
第壹,依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爭取受到處罰。
違法處理民警主要負責處理壹般程序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