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開展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提高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衛生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飲用水衛生安全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飲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條飲用水和涉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
使用飲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的要求,保證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第二章供水衛生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質監測體系,加強飲用水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飲用水衛生安全監測信息,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和水質進行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飲用水水源水進行水質檢測,確保飲用水水源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九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衛生許可。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申請衛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水源保護符合衛生要求;
(二)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使用的涉水產品有衛生許可證;
(四)配備必要的凈水設施和飲用水消毒設施;
(五)日供水量壹千噸以上(或供水人口壹萬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檢測人員和水質檢測儀器設備;
(六)配備必要的供水和管理人員;
(七)制定飲用水消毒制度和飲用水汙染應急預案。第十壹條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第十二條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標準的要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飲水和現場生產銷售飲用水應當按照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標準執行。第十三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標準和衛生規範對飲用水進行消毒。第十四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檢測水質,每月向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報送檢測數據;日供水量1000噸以下(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無自檢能力的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水質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的,集中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的要求。逐步使用先進的二次供水設施,提高供水質量,保障供水衛生安全。
不符合規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進行改造。第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和維護;沒有產權單位的,由其實際管理單位管理維護;沒有實際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第十七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制度。儲水設施應當每年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兩次以上,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標準。沒有清洗、消毒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清洗、消毒和檢測。
二次供水單位和受委托機構應當建立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測的操作規程,並做好清洗、消毒和檢測的操作記錄。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用戶公布水質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