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
資產委托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和資產托管人委托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屬於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第二章業務規範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第八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變更業務範圍,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壹)凈資產和資產管理規模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經營行為規範,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最近壹年內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三)配備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相應專業人員;
(四)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防止利益輸送、非法承諾利益或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五)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實現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和具體措施;
(六)建立了有效的投資監控系統和報告系統,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托財產委托給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第十壹條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二條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和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使資產委托人充分了解相關權利和義務,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第十三條委托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壹)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中央銀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金融衍生產品;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類型。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組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時,單個投資組合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第十五條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委托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六條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不得低於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相同或者相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60%。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壹個委托投資期內,業績獎勵的比例不得高於該期管理資產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和績效薪酬可以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