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基礎測繪活動。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數據,測繪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建立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陸地壹側至海岸線的海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海洋基礎測繪活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文章
基礎測繪是壹項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基礎測繪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基礎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在基礎測繪活動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基礎研究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壹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服務能力。
第二章基礎測繪規劃
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其中,地方基礎測繪規劃,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項目的,還應當征求軍事機關的意見。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在報送審批文件時附具采納意見和理由。
第九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
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是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器材、應急響應、應急測量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更新等應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壹)建立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建立和更新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三)組織實施國家基礎航空攝影;
(4)獲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數據;
(五)測繪和更新1:1萬至1:2.5萬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
(六)國家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壹)建立本行政區域和全國測繪系統統壹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三)組織實施地方基礎航空攝影;
(4)獲取當地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數據;
(五)測繪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 1萬至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和數字產品。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比例尺為1:2000至1:500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的測繪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確定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根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具備與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相應的測繪資質,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設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十七條
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壹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以及國家統壹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銜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和長遠的原則,加強基礎測繪設施建設,避免重復投資。
國家在撥付基礎測繪設施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保障基礎測繪的航空攝影測量、衛星遙感、數據傳輸和應急保障等需求。
第十九條
國家依法保護基礎測繪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基礎測繪設施受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保障基礎測繪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用基礎航空攝影和高分辨率衛星影像獲取和分發的統籌協調,做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組織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急測繪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和利用
第二十壹條
國家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期限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測繪科技水平、測繪生產能力、基礎地理信息變化等因素確定。其中,1: 1萬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每五年至少更新壹次;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期限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基礎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測繪、加工、處理和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
第二十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並對其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基礎測繪項目由不具備測繪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等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和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約定測繪報酬0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約定測繪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三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國家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補測或者復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